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一)抵押人对本合同所列抵押物依法享有处分权。若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二)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内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养、保全抵押物所需费用;
(三)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偿转让抵押物,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 前清偿债权或者与抵押权人约定办理提存;
(四)为抵押物办理足额投保,保险理赔款应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者与抵押权人约定办理提存;
(五)授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贷款人承诺:
(一)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证明,待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即行归还;
(三)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四)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六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在落实好有关的抵押担保手续后,于贷款到期日前10天 内向贷款方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签订展期协议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但贷款利率要按累计期 限档次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l、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在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罚30%;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
3、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挪用期间在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罚50%;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至(六)项内容,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 尚未到期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