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 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严厉制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 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 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 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称为默示保证条件),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 承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如国家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具备应有的使 用性能。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 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只要认定产品与 其说明名不符实,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费者造成了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 该产品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该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损害赔偿的有关时限规定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 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丧失诉权。 请求赔偿的权利又叫请求权,指的是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包括生产 者、经销者)给予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