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难”是当前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重合同,守信用”,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处理赔案,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有的时候、有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明明没有过错,而客户就是坚持己见,要求过高的赔偿,使正常的理赔受到影响,甚至诉诸媒体,使得保险公司“非常难办”。这里情形比较复杂,有的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没有做到家,有的则是客户对保险法律条款缺乏了解所致。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经营的要旨是诚信。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被保险人参加了保险,就是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合理地得到赔偿。保险人的职责,就是替被保险人“解除危难”。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当花钱买个平安。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获得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应有的权利,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当然,被保险人也要理解保险公司理赔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立案查验、审核资料、核定责任等是不可缺少的步骤。防止逆选择、打击假赔案、整治内外勾结、加强监督管控等,都是为了从根本上保护更多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理赔所需的必要资料、证明,以及相关手续,被保险人要积极主动配合提供。遇到不明白的地方,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咨询电话了解,缩短双方认知的距离,从而使理赔过程变得容易、便捷。新《保险法》对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对保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被保险人也要积极配合保险人共同做好工作。
那么,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讲,如何做到理赔不难呢?笔者认为,起码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切实遏制恶性竞争,加强管理,节约成本,提升效益,保持充盈的偿付能力。这是整治“理赔难”的“物质基础”;二、理赔纠纷发生以后,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做的是替客户寻找理赔的理由,不是相反;三、保险公司承揽业务时,投保提示不可少,什么能赔、什么不赔,事先都要明确告示,宣传工作要到位;四、摒弃目前的粗放经营方式,改“宽进严出”为“严进宽出”。切实搞好“核保”工作,投保时明白清楚了,理赔时就能减少矛盾;五、严处销售误导行为,再也不该发生接一个电话,“储蓄”变“保险”那档子事情;六、矛盾纠纷发生以后要果断处理,“当断不断 反受其乱”。实在不行,尽快进入调解或者司法程序,切忌“拖泥带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