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到电动自行车事故伤害,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不是所有受到电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都能认定为工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这里所称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还是属于机动车。
【非机动车范围、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国家标准”应为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时速不超过20公里,自重不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等。根据这一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属于非机动车的范围,上下班途中受到这样的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伤害就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伤。
【机动车范围、标准】
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轻便摩托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虽然有着上述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但往往发生生产厂家不严格按照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情形,很多冠名“电动自行车”的电助力车严重超标,时速早已经超过20公里,甚至有的达到了50公里,空车的自身重量也已经超过40KG,几乎不具备可以人力脚踏驱动的功能。根据上述规定,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应属于轻便摩托车。那么表面上看上去为“电动自行车”,实质已经为“轻便摩托车”了。像这种不符合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就不应再认定为非机动车而应认定为机动车。这种车造成职工伤害的就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电动车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成功案例虽然不多,但已开先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第一、从人们普遍的认识来看,无论什么电动车自行车,还被认为是非机动车。所以,只要是发生的电动自行车事故伤害,绝大多数人认为不属于工伤;第二、对于严重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缺少专业的技术部门对这种车辆的属性进行鉴定。因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还需要技术上的鉴定。有了鉴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才能叫“有根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