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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变更遗产继受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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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因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____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____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____清偿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变更遗产继受人为被执行人的理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以及应当变更遗产继受人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

2.裁定的法律依据。

3.裁定内容。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变更后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的期限,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承受债务数额。

4.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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