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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疑难问题——有待解决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家政服务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上下班途中做别的事遇车祸算不算工伤?迟到早退途中遇意外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无法回答上述问题。近日,最高院委托江苏高院、安徽高院、宁波中院对当地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进行调研,并要求这三家法院分别独立提交调研报告,为将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准备。
3月21日,最高院、江苏省高院行政庭的法官、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多名法学专家,在江苏召开研讨会,激辩工伤认定的50多个疑难问题。同时,有关专家也提出了一些可供操作的建议。
上下班途中遇意外算不算工伤?
【案例】黄芳是启东一家医院急诊室的护士。由于家住农村,她在医院附近租了一间车库居住。2007年1月5日,黄芳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骑自行车到另外一个地方买了一碗麻辣烫。但她买回东西准备回家时,却发生了车祸,被一辆摩托车撞击身亡。事后,医院认为,当晚黄芳没有按照以往路线回家,而是去购买东西,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范畴,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黄芳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系解决生活之需,符合常情,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争论】什么地点属于上、下班?下班途中接小孩,是否属于下班途中?下班后到酒店就餐、赴约,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法官、学者、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对这个问题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谓上下班途中,是以其住房为代表的生活区域为一个点,以工作区域为另一个点,两点之间的合理路径。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路径中,才能被称为上下班途中。
还有种意见认为,上下班途中实际是以工作区域为核心的一个概念。至于是否以其家庭为起点或终点并不重要。
更多的专家则提出第三种意见,他们认为,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当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
迟到早退途中遇意外算不算工伤?
【案例】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2日18:30,刘兰在回家的途中被一辆小货车撞死。家纺公司认为,当天下午5点多,刘兰没有请假就提前下班。从公司到她家的距离只要20分钟,但发生车祸时已经是
18:30,刘兰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大丰法院认为,家纺公司没有证据认定刘兰提前下班做私事,应当认定为工伤。
【争论】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下班后延长两个小时再离开,是否属于下班?早退是否属于下班?(迟到)工作时间已经到了,但其在通往单位的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提前两个小时去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
第一种意见认为,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也有另一种声音认为,对于迟到、早退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因此,迟到、早退的途中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王华是苏州某塑料厂的工人。2006年12月17日凌晨,王华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辆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当即昏迷不醒。事后,厂方认为,王华是被电瓶车撞伤,但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认为,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所以王华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争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什么是机动车?被电瓶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撞击,算不算工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标准来执行,汽车、农用车、摩托车等,就是机动车。除此之外的电动车、火车等都不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第二种意见提出,可否按车辆的危险程度来确定,机械动力驱动的车辆,如果其危险程度不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时,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以"驱动方式"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是机械动力驱动,非人力、畜力驱动的车辆,都应认定为机动车,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文中案例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建议
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实习是提高学生劳动技能的必经途径。
有关专家说,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发生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不应局限于实习生的身份,而应该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来判断,如果实习生提供的劳动与其他在职人员没有本质的区别,已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明确赋予了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是后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他们呼吁,在接下来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恢复这一制度。
扩大机动车的内涵
原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机动车的范围界定得十分清晰,缺点是范围太窄,不利于对劳动者进行保护。
专家建议将机动车明确界定为机械动力驱动的车辆。现在的电动车虽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属于机动车,但其对处于上下班途中的职工的安全威胁并不比汽车、摩托车小。把它引起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排除在通勤事故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劳动者进行权利保障。最理想的状态是取消机动车的限制,将通勤事故界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扩大职业病种类
专家建议,适当扩大职业病的种类。毕竟疾病的引发原因往往十分复杂,很多时候很难举证证明系工作原因所引发的器质性病变。只要所从事的职业可能诱发目录中的疾病,且其已经患有这种疾病,就可以认定为职业病。
用工单位可向第三方追偿
专家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时明确规定,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障部门在支付工伤补偿后,在其支付的工伤补偿范围内享有代位追偿权,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受伤职工得到工伤补偿后,有权就未经补偿的损失,向侵权的第三方主张赔偿责任。
加强工伤保险金征缴
目前,工伤保险经费的征缴工作很不理想。大量的工伤行政纠纷之所以产生,就源于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为改变这一现状,专家建议加大工伤保险经费的征缴力度,对逃避缴费的用人单位征收高额的罚款或滞纳金,确保工伤保险费足额征缴到位。同时,专家建议规定工伤保险机构在支付工伤补偿费用后,应当向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追偿。
上一条: · 如何把握工伤认定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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