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甲方):
应聘方(乙方):江苏魏正龙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泰泰州市莲花七区60幢2号
联系电话:0523--82225011
为保障甲方依法从事正常活动,维护甲方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由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办理,但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到位,且情况紧急时,甲方可向乙方要求另行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随时增加或变更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但不得减少为甲方服务的律师。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正常工作地点在乙方。
通讯联系:
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采取定期上门和甲方主动联系二种方式进行。定期上门一般为每月一次,拟定为每月的第一周。
甲方可指派专人配合法律顾问工作,暂定由 担任。
通讯联系: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包括:
(一) 为甲方就法定职责或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和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在必要时可参加甲方的有关专项活动;
(二) 参与甲方重大经济项目的识别、论证、谈判、签约等活动, 并就该项目的合法性、法律可行性提供法律意见。审核和准备项目所需的各类法律资料和文件;
(三) 就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四) 草拟、修改、审核甲方对内、对外关系中的规章、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五) 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劳动等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 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案件的民事、经济、行政、劳动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七) 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宣传、法制教育工作;
(八) 就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权益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帮助。但甲方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上的法律问题除外;
(九) 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十) 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甲方就上述(二)、(三)、(五)、(六)项事务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甲方委托事务时,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并承担相关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 甲方(含内设机构)涉及的法律业务皆是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律顾问亦有义务主动介入法律事务或向甲方反映和建议。
第六条 法律顾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接受甲方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同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遇有特殊情况应主动、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参与调解或主持协调工作。
第七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款执行。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一)甲方支付乙方每年度顾问签约费 元。其他一切法律事务另行按规定收费;
(二)甲方支付乙方每年度顾问费 元。其他简单法律事务免收律师代理费,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另行按规定以60%的优惠收费;
(三)甲方支付每年度全额顾问费 元。其他一切律师事务不再收费。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另行签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年度顾问费的,可视为本合同顺延一年。顺延不受次数限制。
第九条 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不退还所收费用。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不仅应退还所收费用,而且甲方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投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顾问律师执一份。
聘请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应聘方(乙方):江苏魏正龙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