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协 议 亿嘉( )法顾字 号 聘 请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方聘请:
受 聘 方: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05 联系电话:(010)85112986/2987/2988/2989 13391611789 传 真: (010)85112990
为常年法律顾问。
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委派 韩效亮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 先生/小姐为法律顾问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通知乙方。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解答甲方日常的法律咨询,并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对客户业务经营及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建议; 2、协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协议书及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并应甲方要求,参与合同的磋商、谈判; 3、应甲方要求,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 次),帮助甲方培养法律事务人才,提高甲方员工的法律意识;甲方至迟应提前10日提出法律培训的要求,举办培训班的时间由双方商议; 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5、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甲方重大经济合同及项目谈判并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 6、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调解; 7、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如律师见证、代办工商、税务、著作权、房地产权属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信调查和涉及甲方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母公司及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所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条款而产生的对双方不利的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条件和其他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4、在乙方律师从事本协议第二条第5、6、7款规定的法律业务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需另行委托并与乙方签订有关协议,并根据有关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及时、迅速地办理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应以方便甲方为前提随时联系约定; 4、为甲方保守经营、商业秘密。
第五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乙方的律师费采取固定顾问费和个案另行收费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付。具体约定如下: 1、本合同第二条第1、2、3、4项服务采取固定顾问费,本合同期限内按人民币叁万元/年的标准计收,同时为甲方免费代理一起诉讼案件或重大商务谈判,其余案件按本条第2项的标准收取律师费,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交付固定顾问费。 2、本合同第二条第5、6、7项服务另行收费,原则上参照乙方收费标准(见北京合同律师网收费标准)给予50%的优惠。其中,第5、7项收费视工作难易程度、所涉金额大小及工作量的大小等情况,由双方另行商定。 3、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发生的必要及合理的诉讼、鉴定、翻译、查档、北京市外差旅等费用时,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正式开始为甲方服务。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自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聘 请 方 受 聘 方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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