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网络法律文书
中国法律网 > 网络法律法律 > 网络法律文书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网络法律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虚拟网用户宽带上网协议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并经甲方查验,同意乙方以ADSL或LAN的方式接入因特网,乙方付费电话号码为_________,使用本协议所述第_________(大写)种户包月方式接入_________校园网,并通过_________校园网接入CHINANET,按所选的计费方式进行收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若利用本协议中的包月方式接入因特网而从事“网吧”经营活动,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按“网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若乙方不按时缴纳费用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按本协议中用户“退网”办法处理。对故意拖欠资费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协议生效后,甲方将按乙方所选择的ADSL或LAN计费方式进行计费。
(四)甲方应根据国家通信主管部门的要求,给乙方提供上网服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享有本协议及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服务。
(二)乙方应按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缴纳上网费用。
(三)乙方须在此协议所接指定的“付费电话”上使用此包月帐号,包月费用与付费电话的电话费同时缴纳。
(四)小金额种类包月可以变更为大金额种类包月。反之,大金额种类包月则不能更改为小金额种类包月。
(五)若乙方“付费电话”发生变化(如移机改号,过户,改为公用电话等)乙方须持本协议及移机过户等业务证明和相应证件来甲方办理“修改付费电话”业务,签定的协议继续有效,若乙方因“付费电话”变更而未来办理“修改付费电话”手续所引起的费用纠纷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如ADSL接入设备由甲方提供,两年内,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两年后,甲方所提供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两年内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如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另一方支付未履行部分包月费用的30%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乙方还须补缴甲方提供的设备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设备归乙方所有。乙方临近届满时,乙方若不继续使用宽带业务,则应提前到甲方营业厅办理拆除宽带业务的手续。乙方未办理终止宽带上网服务的手续,甲方则视同乙方同意继续使用宽带上网服务,所签协议继续有效。
四、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攻击,病毒传播,网络陷阱等危险,乙方在业务开通后,应及时修改上网密码,并应积极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保护自身信息和财产安全。
五、本协议自ADSL或LAN装通之日起生效,协议期为二年。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
七、此协议仅适用于_________内部中国电信虚拟网甲类用户使用。
八、本协议用语除协议中有明确解释的外,其意义应按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解释。在本协议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而需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时,双方应依据国家新的政策对本协议进行变更,解除或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上一条: · 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
下一条: · 网员单位入网协议书
  最新网络法律文书: 
·张文才出任世界银行常务副行长兼首席行政官
·网上标价5600元卖“教师证”“买家”称认证
·信息网络空间言论发表法律边界
·谈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
·浅析信托财产权和信托法律关系
  最新网络法律咨询: 
·申请个体工商户有什么要求(1回复)
·调整养老金问题(0回复)
·产假工资怎么发(0回复)
·离婚财产(1回复)
·用公司的名义个人在网络叫人交钱交风水知识(1回复)
  北京网络法律律师:   
全部网络法律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文书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网络法律文书
最新
推荐
热点
 
  网络法律视频                    全部>>
美国地方法律把网络骚
盛大网络被侵权案
法律讲堂 还我屠龙刀
网上三句话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