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交 违通字第 号
你(单位) 一案,经调查和审理,认为
违法事实清楚,依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拟给予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
向本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
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签字: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处罚机关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内业存留,二联执法人员存留,三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