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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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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业经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第六条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略)
  兼营:(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略)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方针:(略)

第三章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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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公司设立的宗旨业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4.公司宣告破产;
  5.股东会决定解散。
  第九十条 公司宣告破产终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九十二条 公司依第八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终止的,董事会应将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
  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条 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
  第九十六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九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九十八条 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
  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九十九条 公司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第一百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创立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并经________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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