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客户定房协议》的函
致:LXW 阁下
鉴于阁下与我公司因定购“×××××”2号栋(TG阁)××号房事宜签订了《“×××××”客户定房协议》,但阁下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特致函如下:
200×年××月×日,阁下与我公司签订《“×××××”客户定房协议》后,仅支付定金20000元,未按协议在 200×年××月××日向我公司交纳总房款的30 %(即RMB¥×××××元),也未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阁下迟延履行义务之情形,我公司曾多次致电与阁下催促,但目前仍未见阁下有履行义务之举动。阁下之行为,业已构成单方严重违约,依法应承担由此招致的全部违约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协议,并对于阁下交付的两万元定金不予返还。为此,我公司通知阁下:
自即日起,解除阁下与我公司签订的《“×××××”客户定房协议》,并不退还阁下所交定金。
此函,不再另行知会。
本函一式二份,阁下一份,YX实业公司一份。
湖南长沙YX实业有限公司
二OO×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