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长沙市 一套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共12个月,甲方从200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0 年 月 日收回。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押金、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甲乙双方议定房屋押金为 元,每月租金 元,租金由乙方每三个月预先现金支付或汇入工商银行 帐号: 。
第四条 甲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承担下列责任:负责房屋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延误房屋维修致使乙方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如需出售或抵押上述房屋的,甲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方。
第五条 乙方在房屋租赁期间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2、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家具、电器、照明、水电和生活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以修复。家具及电器如下:电视机、热水器、空调、煤气灶各一台,床二张,衣柜二个,电视柜一个,转角沙发条,茶几一张、凳子六条,餐桌一张,书桌一张。
4、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半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租赁合同。
5、承担承租期内水费、电费、煤气费、视维费及乙方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应缴费用。
第六条 凡涉及本全同履行中的一切变更、解除事项,双方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在接到通知之日15日内做出答复,否则视为默认。
第七条 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交付房屋,乙方中途退房的,按不能履行部分租金总数的30%偿付违约金。乙方未经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转借,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2006年 月 日 200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