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2006年5月11日,甲方就认购T县R乡U村5区38栋M型别墅(简称A别墅)事宜与长沙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B山庄白竹水乡别墅认购意向书》,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工程抵款;
2、甲方已按《B山庄白竹水乡别墅认购意向书》的约定支付了购房意向金;
3、乙方拟购买B别墅,同意受让甲方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并将房款直接向甲方支付,由甲方与长沙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工程抵款。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同升湖别墅购买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应当支付的购房款以甲方与长沙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签订的《B山庄Q水乡别墅认购意向书》约定为准。即该别墅建筑面积暂定为358.17㎡(以签定合同时实际面积为准),按实际面积计价为3610元/平方米;与别墅配套使用的私家庭院面积为492㎡(以签定合同时实际面积为准),单价为600元/平方米。该别墅的总售价为1588194元(如面积有差异,则金额随之调整)。
2、甲方同意将B别墅的购房权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履行向长沙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的义务。
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4、在乙方与长沙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甲方应当通知乙方签订合同;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时间签订合同并将购房款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签订正式合同,并在乙方支付全部房款后出具长沙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款凭证。
5、如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同意转让该别墅的购买权,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则定金归甲方所有。
6、双方约定乙方与长沙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不迟于2007年7月30日,如该合同在2007年7月30日仍未签订,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按本条解除协议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定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7、本协议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按其与长沙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正式合同履行支付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义务。
8、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约定由别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