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该分支机构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