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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出台15条意见大力支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创业 |
中国工商法律网 2009-9-24 来源: 编辑: |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文(2009)114号)精神,落实省委提出的“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十二字移民安置方针,省工商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出台15条大力支持库区移民自主创业意见。 创新四项制度,支持库区移民大胆创业。 一、实行零收费制度。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吸纳库区移民就业人员超过企业人数30%的企业,开业、变更登记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在移民安置区开办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5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推行试营业制度。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允许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各种费用。 三、建立游商登记制度。库区移民利用传统技术、或一技之长,在当地乡镇政府划定的区域内从事无需审批的个体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可登记为流动经营的区域,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在集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区域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以及在农村流动从事无需审批的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按规定由所在区域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免于工商登记。 开展五项服务,营造库区移民良好创业环境。 五、建立“绿色通道”。安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移民创业专用服务窗口,落实首问负责制,按照“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的工作原则,为移民办理工商事务提供事前指导、跟踪辅导、快速办结等“一条龙”服务。 六、实行“跟踪服务”。安置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独设立库区移民创业台帐,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帮助库区移民解决创业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实施重点帮扶。组织移民积极兴办专业合作社,开展规模经营,提高移民收入;在移民中开展经纪人培训,重点培养粮食、水果、蔬菜、土特产经纪人,活跃当地市场;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指导农民做好商标登记,不断提高移民安置地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八、开展维权服务。安置地工商机关要尽快在移民安置村设立消费维权投诉点或联系点,及时受理移民的消费投诉、举报,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三送”活动。一是送政策,提振移民信心。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帮助移民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和所遇到的困难,振奋精神,坚定信心,自立自强,走自谋出路、自食其力、自我发展的道路。二是送服务,提高经营意识。帮助解决移民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在创业项目、经营方式、经营场地租赁和融资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协调服务。三是送信息,提供就业机会。依托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窗口和各级个私协会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帮助移民及早就业。 实行“六个放宽”,鼓励库区移民创新经营。 十、放宽出资限额。库区移民从事农产品加工、贩运,经营商店、旅店、饭店、理发店等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一律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十一、放宽出资方式。库区移民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允许以房屋、农机具等非货币方式出资,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方式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100%,其它类型企业由投资人自主决定。。 十二、放宽登记名称。库区移民创办法人企业,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冠用省级行政区划,申办具有一定规模个体的工商户,可申请冠用其所在省辖市行政区划。 十三、放宽登记经营场所。允许库区移民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十四、放宽迁入审查。对原库区企业申请迁入安置地经营的,迁安两地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库区移民所办企业商户的登记管辖变更工作,迁出地登记机关派专人移送档案,申请人只需提交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办理企业迁入手续。 十五、放宽经营领域。大力支持库区移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鼓励移民利用个人专业技能和条件从事创业活动,凡法律、法规“未禁入”行业和项目,都允许移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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