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本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