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分立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1)分立形式;
(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
(4)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3、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注:
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