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本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