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3、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决定的文件;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4、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5、清算组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