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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中国工商法律网 2009-4-18   来源:   编辑:
 

   依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如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任免,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备案,并出具准予备案的函件,申请和核准备案的时限,参照变更登记的时限执行。企业应当申请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对备案事项的变更不发生法律效力。

 
上一条: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
下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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