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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法律网 2009-4-18 来源: 编辑: |
1、验资证明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及附件。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2、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3、投资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且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申请人应提交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原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应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投资人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其它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1、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人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出资人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4、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投资人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投资人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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