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中的中方合营(含合作,下同)者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2、中方合营者应向国家工商局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报告;
(2)中方合营者所属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采用的主要制作设备,技术及其来源证明;
(8)广告管理制度;
(9)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3、中方合营者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向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经审查并核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4、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下列文件:
(1)地方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部、委、局的报送文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3)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4)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签证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
(8)合营企业的董事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5、中方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6、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依据《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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