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消息 3月1日起,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由工商部门先行赔付。昨日,湖北省工商局出台《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关键词
合法证照
《办法》规定,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所需,在湖北省境内具有合法证照的食品经营场所(包括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都可以在7日内申请工商部门先行赔付。
根据该办法,“合法证照的食品经营场所”是指具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如果是在没有上述证照的“黑店”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则不在先行赔付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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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请求
消费者申请先行赔付,必须在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含7日),向交易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先行赔付请求,其中以食品变质为由请求先行赔付的,还应在食品的保质期内提出。同时要提供其所购食品的销售发票或购物凭证,发票或购物凭证应写明食品名称、数量、金额;提供食品的外包装,必要时应提供食品样品;提供认定其为假冒伪劣食品的相关证据。《办法》明确规定,买到7种假劣食品可获得工商部门的先行赔付: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冒伪劣食品;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食品;购买时已过期、变质食品。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索赔事件和事实难以认定的索赔个案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
关键词
赔付价款
《办法》明确规定,受理申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认定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且价款在200元以内的,自认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先行赔付;价款在200元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先行赔付。经调查认定其申诉不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的,按普通申诉程序办理。
消费者应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领取赔付款。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赔偿。《办法》特别规定,消费者获得先行赔偿后,不影响其依法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领取先行赔付款项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领款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
关键词
维权成本
据介绍,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共28.6户,其中生产环节2.1万户、流通环节18.3万户、餐饮环节8.2万户,流通环节主体占63%。近几年来,12315受理的食品投诉的热点始终集中在食品变质、食品过期、食品涉嫌假冒等方面。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向工商部门申诉后,工商部门需要组织消费者和经营者当面调解,双方同意后才能达成协议,一旦经营者不同意调解,则消费者只能向法院起诉。而食品质量问题受多种因素影响,认定困难,如果经营者不承认,则消费者必须送质检机构鉴定,不仅耗时长,并且成本高。加之食品类申诉大多金额不大,因此消费者即使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往往也因上述因素放弃维权。
为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申诉,增强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去年,省工商局先后在随州、仙桃等地进行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试点,取得一定成效。(记者乔奇 通讯员彭为红、葛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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