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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外传》维权花9万获赔1000元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7-27   来源:   编辑:
 
     不久前,《武林外传》向盗版宣战,将一家盗版企业告上法庭。为打这场官司,《武林外传》版权方公证费、律师费共花费9万元,却仅被判赔1000元。如今,围绕影视作品遭侵权的赔偿额度,争议不断。

  《武林外传》反盗版——

  花出9万仅获赔1000元

  电视剧、网络游戏、图书、话剧、动画片、电影……起源于电视剧的《武林外传》可谓影视作品“一鱼多吃”的成功典范。2006年大型古装情景喜剧《武林外传》一经上映便迅速蹿红,《武林外传》经典语录汇总也风靡于网络,随后推出的网络游戏、同名图书、话剧等也受到人们热捧。然而,这样一部成功作品却遭到严重侵权。

  “《武林外传》自2006年播出以后,在全国大概有10家电视台把它重新剪辑,重新配音,进行版权的侵权。更甚的是,全国有186家网站全部盗版,这种盗版现象使我们损失巨大。”《武林外传》出品人、北京联盟影业董事长郝亚宁无奈地表示,在今年央视播出《武林外传》动画片之前,他们找了一家具有代表性的侵权单位进行维权。“我们这样做一个是要敲山震虎,第二就是要告诉他们,这个是有版权单位的。”

  毫无悬念,郝亚宁打赢了这场侵权官司,但对胜利的判决他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虽然我们赢了这场官司,但只责令对方赔偿我们1000块钱。”对于这个判决,郝亚宁觉得非常“可笑”。他随手算了一笔简单的账:获赔1000元还要出一半的诉讼费,做公证花费8万元,请律师花费1万元。为此,郝亚宁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可喜的是,有关部门通过了一个决议,将维权费用拨给了他。

  郝亚宁呼吁积极维权,“维权对于我们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个品牌它刚刚成立就被盗版抹杀,是非常可惜的一件事。文化创意产业实际就是版权,美国就是靠版权行销了全世界,如果我们自己不来维护,那么我们自己的民族的品牌就会被抹杀”。

  维权成本高判赔低——

  影视作品“防盗”困难重重

  记者了解到,盗版成本极低,而反盗版成本又太高,是影视作品盗版猖獗的关键。一方面,网络等媒体播放盗版影视剧几乎不花什么钱就能带来高额广告收入,那些播放盗版的网站往往披着个人用户上传的“外衣”以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版权方取证困难重重,最后价值数百万的合法版权可能只象征性获赔几千至几万元。比如酷6网因盗播电影《赤壁》被起诉索赔55万元,最后仅判赔5.5万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大部分网站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在2万至5万元之间。一部热播影视剧在网站上播出,其点击率所带来的广告收入会远远高于赔偿数额,赔偿数额低造成网站侵权成本过低,不利于扼制网站侵权案件的发生。此外,对于影视作品维权各个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不一,法官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各个法院的判决标准不尽相同,这也不利于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建红是华谊兄弟传媒集团的法律顾问,他亲历了华谊兄弟自2003年开始版权维权的7年维权道路。“这7年间,一头一尾的两起维权案做得很好。”孙建红回忆说,2004年初,华谊兄弟与哥伦比亚公司合作拍摄的电影《大腕》遭遇网络侵权,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华谊兄弟胜诉,侵权者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达30多万元。去年11月底,华谊兄弟关于《集结号》遭侵权的起诉也获赔30多万元。当年《集结号》的获赔在中国影视作品网络传播版权案中是具有典型的。

  然而他认为,除了《大腕》和《集结号》的案件外,期间的影视作品维权案件,法院在民事司法审判赔偿过程中都出现令诸多著作权人不满的行为,赔偿金额经常只有数万元。“如果2004年《大腕》网络侵权判赔30多万元一直可以坚持下去,也不奢求获赔金额再增加,那么绝对不会出现自2006年到2009年的4年间,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判决中增长最快的是著作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中增长最快的是网络影视作品的侵权。”

  侵权成本难以量化——

  成司法实践最大难题

  曾经担任多起此类案件主审法官的海淀法院助理审判员吴园妹表示,对原被告双方来说,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者的收益很难计算。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性质、公映时间、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最后酌定一个数额。

  在吴园妹看来,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酌定判决”,最终所确定的赔偿额,可以做到合情合理,但是如果放到整个视频网站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可能就很难说赔偿数额是低了还是高了。“双方当事人往往能找出理由指责赔偿数额的不合理:权利人说,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太低了,根本难以折抵视频网站侵权的获利,导致影视作品侵权行为不断;侵权方说,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太高了,网站难以承受,不利于新兴的视频网站的发展。”

  “赔偿数额高了还是低了,也许只有著作权人和视频网站经营者最心知肚明,法院居中裁判,又是局外人,只能在当事人提供的既有事实情况下,依法做出相应的判断,艰难地在两者之间维持平衡,既要合理保护又不能过度保护。”吴园妹说。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她建议统一合理的赔偿标准。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影视文化创意产业生产、制作、营销各个链条的调研考察,了解影视产业特点,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积极探索法定赔偿方法(即50万元为限酌情判断)的适用方法,防止法定赔偿的泛化、简单化和随意化。

  据了解,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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