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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歌词 被判侵权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7-27   来源:   编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起诉百度公司歌词侵权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认定百度以搜索引擎快照等形式侵犯《爱我中华》等50首歌词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支出1万元共计6万元。据了解,本案两审判决开创了权利人针对百度的维权诉讼中获胜的先例。

  音著协系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此案中《爱我中华》等50首歌曲的14位词作者均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和录制发行及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授予音著协进行管理。

  音著协诉称,自2005年起不断接到其会员投诉称百度侵权提供歌曲在线播放、下载服务。在多次与百度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音著协通过百度歌词搜索栏目随机选取了50首歌曲,于2008年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犯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爱我中华》等50首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人民币50万元。

  在本案审理时,百度公司辩称其经营的百度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本身不提供歌词内容,网页显示的歌词系以“网页快照”形式展示的第三方网站内容,不构成侵权;同时,百度网在接到本案诉讼通知后立即断开了与涉案歌曲歌词的链接,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而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的功能并非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而根据音著协提供的证据和百度公司的反驳证据,足以认定百度公司完整直接地将涉案歌词放置在其服务器上,提供了歌词的全部内容,使得大多数用户无需再通过点击来源网站以获得歌词。北京一中院认为,百度的操作方式已实际起到了取代来源网站的作用,并且这种方式未得到歌词作者的许可,显然违背了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的相关规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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