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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处罚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6-29   来源:   编辑:
 
法条内容: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量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倍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释义:

    本条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非法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它的不公开性,只能是有限的一部分人才知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是商业秘密的另一特征。“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里视为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外人(包括内部人员中与该项秘密无 关的人员)轻而易举地就能获取这种信息,就不能视为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指技术决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经营信息”指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本款 列举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既包括高薪聘请“挖人才”以获取秘密,也包括重 金收买,诱使企业技术人员被露商业秘密等情况。“权利人”,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解释,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泄露。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与权利人之 间的合同关系而合法获取商业秘密,但是违反了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府获取 的商业秘密,这同样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本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后果或权利人的损失,规定了两档刑。
 
    第二款是关于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第三人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来的商业秘密,又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第三款是关于“商业秘密”的解释。第四款是关于“权利人”的解释。
 
上一条: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禁止同业竞争的限制
下一条: ·论知名商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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