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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案被法院判定侵权并赔偿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5-14   来源:   编辑:
 
  近几年,有关百度公司侵犯音乐类别的著作权的官司不断,但百度公司似乎从来是“有惊无险”,从未真正败诉过。不过在2010年新春伊始,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协会”)起诉百度公司音乐歌词搜索侵权一案,百度公司首次承受了败诉的结果。根据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应停止在其经营的“百度网”以所谓“网页快照”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曲的歌词内容,并赔偿协会著作权使用费5万元和1万余元的诉讼支出,这是多年来第一次音乐著作权人在针对百度公司的诉讼中获胜。 
本案的起因是自2005年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即接到其音乐作品会员的投诉,称百度网大量侵权提供歌曲在线播放、下载服务,协会遂多次与百度公司联系交涉,但均遭到百度公司的拒绝。协会在百度网的歌词搜索栏目中随机选取了50首歌曲,于2008年1月正式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犯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爱我中华》等50首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10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会将赔偿请求变更为50万元。
    在本案审理时,百度公司辩称其经营的百度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本身不提供歌词内容,网页显示的歌词系以“网页快照”形式展示的第三方网站内容,不构成侵权行为;同时,百度网在接到本案诉讼通知后立即断开了与涉案歌曲歌词的链接,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而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协会当庭指出,百度公司的涉案行为根本不是什么网络搜索服务行为,而是其直接从事的侵权行为,百度网对涉案歌曲的歌词系全文浏览,且是同步展示歌词的深度使用,并可提供下载传播服务,且歌词内容并非存储在第三方网站;同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百度公司伪称“已经断开涉案歌曲的链接”,然而在法院事后组织的现场勘验中涉案部分歌曲的歌词居然还在百度网上堂而皇之地传播,可见百度公司从未停止其侵权行为。
    有别于以往指控百度公司打着搜索的名义,利用深度链接手段大肆从事音乐侵权行为的是,本案揭示出百度公司长期从事的另一种侵权手法,即利用直接上载复制的方法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音乐歌词通过其网站直接传播给公众,这种侵权方式有着明显的网络早期侵权手法的特征,早被当今的网络侵权者所弃用,居然至今还被百度公司用来大肆传播提供音乐歌词内容,足见音乐传播服务给百度公司所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这一点从百度网在音乐歌词网页中嵌入了大量商业广告即可见端倪。
    事实上,百度公司长期无视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在其“百度”网站音乐搜索栏目上大量提供协会所管理的歌曲的浏览、试听和下载传播服务。百度公司长年累月地免费利用著作权人的音乐向全世界网友提供各种音乐的免费传播服务,以此博取海量的网络点击率并获得巨额的商业广告收入。协会自2005年以来的多次沟通也一直得不到百度公司的善意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只得将此案诉诸法律。
    多年来百度公司一方面标榜尊重音乐版权,另一方面利用广大音乐版权人的劳动成果大肆巧取豪夺,其言行完全相去甚远,并导致至今在中国正版音乐网站无法建立,而以往权利人的维权行动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均未获得有效的成果,现在海淀法院的这一判决虽然仅是一审结果,但毕竟开创伊始,好似隆冬中的一缕阳光,足以令广大音乐著作权人欢欣鼓舞。这一案件仅仅是个开始,协会想通过这样的行动号召更多的音乐版权权利人团结起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拯救中国的音乐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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