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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产业枯竭在即,著作权集体管理力挽狂澜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4-27   来源:   编辑:
 
    4月26日下午,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主办,天合文化集团和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承办的 “卡拉OK音乐版权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在中国科技会堂举行。会上讨论了如何进一步推动中国现有环境下卡拉OK音乐版权的正版化进程,如何妥善保障音乐权利人的权益。

  针对中国日益没落的音乐产业,发言者不约而同地表示了担忧。有权利人怒斥,作品使用者不顾著作权人权益,“唱片市场已经趋近于零”,真正靠写歌生存的权利人只怕大多“要饿死”。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支持音集协引入商业运营机制,并认为音集协虽然面临重重阻力,但其功能“已经被我们的法律所肯定”。

  音乐产业面临枯竭,几乎所有权利人都“不是从唱片里挣钱”

  首先发言的竹书文化公司总经理沈永革坦言,“从2006年以后,由于数字时代的来临,形成网络上非法下载局面以后,唱片市场已经趋近于零了。”也就是说,唱片公司“主营的市场接近于零”。著名艺人,《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的创作者雪村则炮轰:几乎所有权利人都“不是从唱片里挣钱”。

  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区首席代表郭彪无奈地说:“我们可以数数,国内唱片公司(已经)屈指可数了,基本都是不景气。你说它存在吗也还存在,你说唱片行业低谷也好,不景气也好,大家用什么词都可以,目前已经就是这样的状况了。”

  索尼唱片公司的法务经理修立飞则痛陈:“盗版的环境下我们不得不屈从于盗版,必须认可盗版作为传播的一种途径,这也是一种对于我们的悲哀。”而且,由于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自由录音和免费下载大行其道,“盗版商都不愿意做盗版了”。

  国际上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已是常态,英国每年版权授权60亿英镑

  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则痛陈,由于中国音乐版权保护不彰,大量正版授权费用收不上来。而目前各国版权保护日益加强,音乐版权授权费用已渐渐演变成各大唱片公司的主要盈利点。他说,“像英国的PPL,世界最强大的集体管理组织之一,它每年的收入,替权利人收到的集体管理的费用高达60亿英镑,就和这个英国的唱片业的发展整收入水平几乎相当。”

  刘平另外又列举了几个例子:“德国音著协一年可以收到10亿欧元使用费,日本音著协11亿美元,韩国达到7千万美金,台湾地区去年也收了2亿5千万新台币。这些地区的幅员以及音乐场所的使用数量远远不及中国大陆,所以这一点我们可以想见,我们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赋予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和现实中的兑现的状态有多么大的差距。”

  取证、起诉一步一个坎,音乐维权举步维艰

  由于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严格限制,工作人员往往是亲自进场到侵权卡拉OK经营场所取证,人身安全面临极大考验。音集协总干事王化鹏直诉他们的困难:“你进卡拉OK厅去,保安在门口等着,你在里面要拍就有人盯着你,能把你客气请出来那是幸运的,我们有一次我们的律师到歌厅去(取证),一看戒备森严,吓得随行工作人员都不敢进去了。”

  即使是冒着生命危险取到的证据,也未必都能使用。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黄跃建表示,可用的证据必须满足以下三点:一是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证据是否是客观的,二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三是法院需要验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是合法的。结果,“诉讼当中我们发现过当事人提供一大堆证据,最后被法庭采用的很少,就是他提供的证据跟本案没有联系性;或者因为法官认为证据的渠道不是合法,就不会被认证。”

  在胜诉之后,法院判定判赔标准时也会出现问题。北京国晟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志军痛陈:“到了损害赔偿举证的时候,我们的证据除了我们的费用支出证据之外,比如说我们取证的消费的费用还有交通费等,甚至有些律师费、发票,其他的关于对方的侵权所得,我们根本不可能得到这个数字。我们的损害在哪里,我们也提供不了证据。”他质问道,“这个问题是什么呢,不是我们举证能力不足。是不是知识产权在由被侵权人举证的情况下,他的举证能力就存在着天然不足呢?”

  音集协总干事王化鹏也提到了赔偿的问题:“民事赔偿时是根据它在市场上的真实的交易的价值(衡量),你能够计算出来,就按照这个进行赔偿,这个道理是不错,叫人感到痛苦的是,自从数字化音乐产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形成过市场正常的交易价值。网上能够自由下载的时候,它的正常交易价值怎么计算呢?不要钱,现在有这种说法,在网络上使用音乐就像是我们呼吸空气一样的方便,不需要钱,空气人人都离不开,但是没有空气人们就无法生存,但是谁会花钱买空气吸呢,没有人。我觉得音乐现状就是这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教授张今举例说:“某经营者说这个案子历时一年,也就判了五万元,如果交版权费要交十五万,所以他们观望,不准备交版权费。”同时她认为,应该通过司法解释完善有关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认定标准。法定赔偿应规定以一件作品为计算单位,增加最低限度赔偿额。只有损害赔偿制度切实有效地发挥全面补偿权利人和抑制侵权的作用,才可能改变违法成本过低的状况,从而迫使那些依赖侵权获利的经营模式接受正版化。

  权利人和专家支持音集协引入商业运营机制

  竹书文化总经理沈永革在之前接受千龙网采访时即表示:“如果去探讨音集协为什么要用这样的商业操作手法去操作,我们从结果上来说,中国被免费使用了将近20人的我们的权利,在不到三年之内已经交上来1.7亿的使用费,单从这个结果,我觉得这个组织是一个非常非常成功的组织,而且是非常值得我们这些权利人支持的。”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对音集协引入商业化运营机制有自己的看法。他说:“没有这种权利人的积极主动作用,去运营,那这样的效果是我们不希望的。那么用调动内在动力的合理机制,一定要有这种机制,否则就没有积极性了。”蒋志培对音集协的运营现状颇为赞许:“(音集协)自主化运营,引入商业机制。如果没有现代化的管理经验,资产管理不是有效透明的运作,不是经营有道,(权利人)最后怎么交给你这样一个现代化的管理组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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