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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465号民事裁定书 涉及“好太太及图”商标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29   来源: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146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老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十社福园东边。
法定代表人:林春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朝玉,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路101号院1号楼5门1303号。
原审被告:董春儿,女,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系宁波现代建筑装璜市场宁耀装饰商行业主,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宁波现代建筑装璜市场装饰街64号。
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山好太太公司)与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好太太公司)、董春儿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7)浙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21日,中山好太太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调卷、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山好太太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性质,在认定“好太太及图”商标是否驰名时,没有以申请人实施行为的时间为节点,而是审查在本案审理之时“好太太及图”商标是否驰名;原审判决在审查“好太太及图”商标是否驰名时所认定的部分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并停止使用企业字号;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好太太”商标,有违公平正义原则。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查清事实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好太太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关于中山好太太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好太太”字号的行为定性正确;原审判决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查证好太太公司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好太太”商标,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请求本院驳回中山好太太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2000年6月14日,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简称佳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1类“晾衣架”产品上注册了第1407896号“好太太”图文组合商标, 2002年11月21日,佳腾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广东好太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6月10日,广东好太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好太太公司,同年10月7日,好太太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广东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1月28日广东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又将该商标转回给了好太太公司,上述转让行为均由国家商标局核准生效。好太太公司与其他两家“好太太”注册商标原权利人均为关联企业。自1999年以来,“好太太”注册商标权人生产的“好太太”晾衣架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华东、华南、华中、华北、东北、西南、西北地区设立了3132个销售网点。自1999年开始,“好太太”注册商标权人一直在中央电视台CCTV-1、CCTV-2、CCTV-3、CCTV-8,广东电视台、深圳有线电视台发布广告;同时在《南方都市报》、《女友》、《家庭医生》、《时尚家居》、《家庭装饰》、《建材装饰》等报刊登载广告;通过《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广州统一战线》等报刊进行宣传报道;并以墙体广告等形式在哈尔滨、沈阳、成都、深圳、广州等地进行广告宣传;还聘请了影视明星林心如、蒋雯丽作为产品代言人进行广泛宣传,尤其是在2000年借《还珠格格》在全国热播之际,好太太公司通过在片中扮演紫薇格格的林心如代言广告,取得了较好的广告效果。“好太太”注册商标广告宣传持续的时间长达5年,宣传的范围覆盖全国,投入的广告费、产品代言人出场费等合计5000余万元。“好太太”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2000年至2004年,哈尔滨市、七台河市、大庆市、黄山市、黑龙江省桦南县、温州市、台州市工商、质检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查处“好太太”注册商标侵权案件10余起。2000年至2002年期间,好太太公司分别在第08、10、25、24、28、35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相近似的商标。2005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另案时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8月31日做出(2007)浙民三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关于俞飞芬诉被上诉人好太太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中,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
中山好太太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其所在地为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中山好太太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等产品上使用“Haotaitai”商标,并在其产品包装、公司网站、宣传资料等使用“Haotaitai”商标的同时,突出使用了“好太太”、“好太太,好生活”等字样。2006年4月,中山好太太公司聘请曾作为好太太公司产品代言人的林心如作为其电器产品的代言人,并制作广告在央视及各地电视台播出,制作广告资料散发等。中山好太太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健明于2002年10月21日登记设立了中山市黄圃镇好太太电器厂,2004年11月30日,中山市黄圃镇好太太电器厂注销。中山好太太公司生产的抽油烟机、燃气灶等产品在市场销售中标注为“好太太”抽油烟机、燃气灶,并在有的装饰材料市场与“好太太”晾衣架产品同时出现在市场广告牌中。
本院认为,根据中山好太太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及好太太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一、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是驰名商标;二、中山好太太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好太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是驰名商标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自1999年至2003年中山好太太公司成立之时,基于好太太公司及其前身好太太家居公司对涉案商标的宣传、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收入等,可以认定2003年中山好太太公司成立之时,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中山好太太公司否认原审法院认定该商标驰名的有关事实,但并未提供足以采信的相反证据,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无不当。
二、关于中山好太太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好太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好太太公司是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他人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好太太”文字构成其主要部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山好太太公司在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已经驰名的情况下,将该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好太太”文字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其生产的燃器具和抽油烟机等第11类厨房用品上突出使用“好太太”文字,其生产的“Haotaitai”抽油烟机在市场销售中标注为“好太太”抽油烟机,且在有的装饰材料市场与“好太太”晾衣架产品同时出现在市场的广告牌上。中山好太太公司还将“好太太”文字在其电器产品外包装上、厂房门面上、产品宣传营销资料、广告以及企业网站中突出使用。而且,中山好太太公司与好太太公司同处广东地区,两者的产品虽然不是同一种类,但两者产品均在装饰材料、建材市场等场所进行销售,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中山好太太公司作为相关家用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知道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却仍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鉴此,本院认为,中山好太太公司将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的文字部分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进行突出使用的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好太太公司“好太太”注册商标权益,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该企业字号,并无不当。
综上,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代理审判员 张晓都
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包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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