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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11 来源: 编辑: |
受高薪诱惑,携带商业秘密跳槽,给老东家造成巨额损失。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历时2年的维权路,终于有了终审结果。今日上午,记者从川东化工集团获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终审结果:维持一审判决,“挖墙脚”的四川省绵阳市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被判停止使用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技术,并赔偿川东公司300万元人民币。
2007年10月19日,川东公司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用过磷酸酸化甲酸钠生产甲酸联产各种磷酸钠盐的方法”专利权,并将该专利与自身原有工艺相结合进行工业化生产,使该公司制造的甲酸成本降低7成左右,从而占领该领域的核心竞争地位。由于公司原总经理兼副总工程师左建国被四川启明星公司高薪挖走,并使用了这项专利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给重庆川东公司造成上千万的损失。
2008年1月,川东公司向南岸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左建国泄露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同年11月,重庆市五中院受理重庆川东化工和启明星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经过一年的调查取证,市五中判处四川启明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重庆川东公司拥有的该项专利技术,并向川东公司赔偿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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