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营报
“真假布道者软件案”警示 裁员潮下高管跳槽频发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求解
在股票软件界影响颇大、历时三年半的“真假布道者软件案”又有了新进展。
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梁威3月23日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韩浩及其同伙已被刑拘。由于此案涉及高管离职盗取商业秘密并用以盈利,且“涉案金额近亿元、受骗客户过万”从而涉嫌刑事犯罪,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已正式立案。“目前该案处于补充侦查期。”
而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民事案件,梁威估计,“二中院的判决可能会在5月份下达。”
据了解,本案原被告双方十年前曾是共同创业的好友。2004 年,被告某公司公司原高管杜辉、刘映哲、韩浩等人离职时,不仅带走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员工100 多人,而且还盗走了公司的品牌产品——弘历软件的源程序,并利用弘历软件的核心算法仿冒生产出“百年坦途布道者”软件。随后,被告成立的鑫三汛公司先后在全国各大城市开设了40多个销售点,销售金额近1亿元。
经此一劫,2004年某公司一度陷入了资金极度匮乏的困境。某公司董事长冯钢粗略估算:“侵权事件给某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数百万元,间接损失更高达数千万元。”
“从涉案金额上来看,该案大大超过了之前的番茄花园案。”而在这些侵权大案之外,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频发率也正在显著上升。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时说,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同比上升32.58%.
那么,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是什么呢?一个数据似乎能说明问题。据国家公安部的统计,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都与人才跳槽有关,80%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
联想到岁末年初的企业裁员大潮以及高科技人才频繁流动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对此颇为担忧,尤其是那些掌握核心机密的重点人才的跳槽更直接成为企业商业秘密外流的潜在隐患。
案件复杂性正在上升
“真假布道者软件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因“内鬼”剽窃式跳槽惹的祸端。
梳理既往案例,国内类似的由于员工跳槽引发的纠纷还有很多。比如:华为3名技术人员离职引发的窃密案、富士康起诉原雇员以及比亚迪公司侵害商业技术秘密案以及去年11月腾讯起诉15名前员工没有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条款和保密条款”的规定,等等。
而且,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都签有保密合同,有的还补签有竞业禁止合同。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犯罪嫌疑人了钻了空子呢?
汇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张志峰介绍:“近年来,随着企业保密意识的提高,一般都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加入‘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的内容, 然而,由于条款的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准确,或者缺乏企业相关制度的配合,使得侵权人得以绕行相关合同壁垒,最终获得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的侵权收益。这也导致侵权案件的复杂性逐级上升。
李德成告诉记者,目前商业秘密案件正在出现四个新趋势: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侵权相结合;商业秘密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交织;商业秘密案件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交织;商业秘密案件在民事与刑事案件性质上常常会出现模糊情况并会相互过渡。
“案件复杂程度的提升,某种意义意味着企业的潜在风险正在扩大。”李德成说。
专家提示:光签保密合同还不够
对于上述问题,张志峰建议“企业除了要与可能引发知识产权泄密的技术人才、接触到核心机密的高管签订保密协议,还要建立整套知识产权保密制度,比如明确哪些岗位、哪些材料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建立知识产权使用查阅制度等,既要有专人负责执行,还要有相关监督、约束机制,行之有效地保护企业的信息安全。”
“企业通常不太重视保密制度的执行。保密文件随便扔,也没有专人保管,是造成泄密事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在这方面企业要提起高度警惕。”
同时,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李德成也建议企业需要重视以下问题:“第一,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要明确其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第二,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第三,保密合同、保密制度的制订是否与企业的商业秘密有针对性和特定性,这些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被员工执行了。”
李德成告诉记者,“在实践中上述非常重要的内容往往被企业忽略掉了。”
鉴于有些企业管理体制上存有纰漏,李德成建议,企业须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建立保密制度、维权方案、涉密人员的工作制度,以事先进行预防性约束。比如,“工作记录、会议记录都要有留存制度,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都可以作为证据的。”
此外,对于维权的渠道与途径,每家企业都要如数家珍。比如,对于那些最有可能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渠道,要事先严加防范。“也要防范客户有意无意间,把重要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情况的发生。”
众所周知,取证是当前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最大的难题。被侵害企业无论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
记者从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了解到,由于举证不足,或者举证弱,近年来,原告胜少败多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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