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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3-18 来源: 编辑: |
来源:《楚天都市报》
来自台湾的范先生携授权厂家,在汉状告两家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使用其专利产品。前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两公司侵权成立,其中一公司需向范先生及授权厂家赔偿50万元。
范先生是“积木式光纤显像屏”的专利发明人。去年7月25日,武汉一家光电显示技术公司与他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该专利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实施许可权。同年12月,他们发现,由湖北某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台“显像屏”,放在客车站候车室等处,并通过相关网站进行推介。
范与光显公司向武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国际工程公司”、候车室所属的省某客运集团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今年7月24日,法院组织技术人员对候车室内显像屏勘验,认定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构成了相同。
法院认为,“国际工程公司”擅自制造“显像屏”产品,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及使用者,省某客运集团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为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场所,亦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国际工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显像屏”,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省某客运集团公司有义务移除候车室内的“显像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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