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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3-18 来源: 编辑: |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6月11日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湖北省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出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幸发芬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曾获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幸发芬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幸发芬原任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股份)高级工程师,捕前系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
1985年至2000年间,江钻股份斥巨资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工具公司独家分期引进油用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并按转让合同规定,将此技术作核心技术秘密。在此期间,幸发芬长期担任该种钻头新品种的研制设计、小零件国产化研究及相关技术资料的翻译、复制和汇编等工作,还先后两次被公司派往美国实地考察学习油用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掌握了该技术全套的设计、生产工艺和核心技术参数。
2001年7月,江钻股份机构改组,人力资源部培训处被撤并,被告人幸发芬向江钻股份提出辞职。同年 10 月,幸发芬携带从江钻股份获取的秘密技术资料进入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部长,主持该公司与江钻股份同类的油用牙轮钻头的产品设计、生产和检验工作,并很快制造出产品投放市场, 使江钻股份造成重大损失。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幸发芬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幸发芬违反江钻股份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公司秘密技术,用于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研制、生产三牙轮钻头。经武汉银河会计评估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至2006年6月30日止,给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692282.61元。潜江市人民法院因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幸发芬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汉江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幸发芬违反江钻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掌握的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江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胡新桥 通讯员樊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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