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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3-17 来源: 编辑: |
来源于:深圳特区报
昨日,立案4年、法院取证审理3年、历经龙岗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审理的深圳科尔达电气设备公司主诉郑州丰博电子科技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杨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丰博公司及杨某侵犯科尔达公司商业秘密成立并判令赔偿50万元而尘埃落定。
2003年2月11日,郑州市丰博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杨某隐瞒真实身份,假冒下岗职工应聘到深圳科尔达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严格的保密协议后,其被认命为研发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定量给料机控制仪表FIP403(增强型)及科力奥自动控制系统的研制和开发等工作。在科尔达工作期间,杨某获取了大量核心受控资料。两个月后,杨某不辞而别。随后科尔达公司发现丰博公司推出了上述同类产品,并在市场上参与竞标。
经过复杂的取证和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产品所涉及的技术信息为非公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科尔达公司为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杨某及其丰博公司存在侵犯科尔达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判决杨某、丰博公司两被告停止侵犯科尔达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李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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