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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国彩科技有限公司诉江油柯森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3-17   来源:   编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25398号

  原告北京联合国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昆林,董事。

  委托代理人齐凤伟,女,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东路南25号院,现住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宿舍。

  委托代理人郭庆威,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出生,北京联合国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东13楼4单元101号。

    被告江油柯森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长城新村一号南区19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何可,总裁。

  被告朴俞莹,女,朝鲜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8号,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达富苑小区11号楼512室。

  被告刘子平,男,满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西北轴承厂33-4-402号,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雅丽世居1号楼743室。

  委托代理人朴俞莹,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北京联合国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彩科技公司)与被告江油柯森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柯森信息公司)、朴俞莹、刘子平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昆林及委托代理人郭庆威、柯森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可、朴俞莹本人以及作为刘子平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彩科技公司诉称:我公司作为国内专业的体育彩票培训、咨询公司,依托《体彩导报》和“彩龙网”对各地体彩中心、投注站和彩民提供各种彩票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刘子平自2007年1月、朴俞莹自2007年5月起在我公司工作,担任培训讲师职务。2008年5月下旬,刘子平和朴俞莹从我公司辞职。此后,我公司发现在柯森信息公司经营的“天彩网”网站上有将刘子平和朴俞莹在我公司培训的事实作为柯森信息公司的业绩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具体虚假宣传的表现是五项:第一,在“天彩网”的“新闻动态”栏目下标题《天彩网排列三、大乐透专家全国巡回培训大获好评》(简称《天》文)是虚假的,因为该文章中介绍的刘子平和朴俞莹的培训是在我公司期间完成,与天彩网无关;第二,《天》文第一段介绍刘子平和朴俞莹2007年和2008年3-5月的培训都是在我公司完成的,与“天彩网”无关,此部分构成虚假宣传;第三,《天》文右侧有4张刘子平和朴俞莹的培训照片是在我公司培训期间拍摄的,刊登在“天彩网”是虚假宣传行为;第四,《天》文第四段将刘子平和朴俞莹介绍为是知名大学毕业是虚假的;第五,《天》文第五段介绍刘子平的内容是虚假的。上述的虚假宣传内容,混淆了事实,欺骗了广大彩民,也给我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我公司认为“天彩网”上的虚假信息及照片是刘子平和朴俞莹提供给柯森信息公司的,刘子平、朴俞莹与柯森信息公司是合作关系,三者共同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柯森信息公司、刘子平和朴俞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在侵权传播范围内刊登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致歉函并在《体彩周刊》或者其他全国发行的彩票类报刊上刊登致歉函,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8 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

  柯森信息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07年8月30日注册成立,“天彩网”是我公司下属的网站。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可曾于2006年12月到2007年4月在国彩科技公司工作。2007年何可被国彩科技公司辞退后成立了柯森信息公司。2008年5月,刘子平和朴俞莹离开国彩科技公司后,我公司才开始和刘子平、朴俞莹合作。我公司在“天彩网”上对刘子平和朴俞莹的宣传文字和图片只是告知公众2人的工作经历,该宣传中并未提到我公司,并非虚假宣传。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国彩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朴俞莹和刘子平共同辩称:国彩科技公司起诉的行为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的主体应该是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我们不具备这样的身份。国彩科技公司诉称是朴俞莹辞职与事实不符,实际是被国彩科技公司辞退。朴俞莹在国彩科技公司在职期间,国彩科技公司主要的媒体《体彩导报》已经停刊,该部分员工全部解散。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国彩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国彩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该公司业务包括体育彩票培训和咨询。

  何可(笔名“何柯森”)2006年12月到2007年4月在国彩科技公司任职市场总监。何可离开国彩科技公司后,于2007年8月30日设立了柯森信息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天彩网”(网址www.ok51798.com)是柯森信息公司经营的专业彩票网站。

  刘子平2007年1月到2008年5月、朴俞莹2007年5月到2008年5月均在国彩科技公司工作,任职培训师。刘子平和朴俞莹离开国彩科技公司后,与柯森信息公司进行了彩票培训的合作。

  2008年7月14日,登录“天彩网”,在首页的“新闻动态”栏目下有名为《天彩网排列三、大乐透专家全国巡回培训大获好评》一文(简称《天》文),发表时间为2008年6月15日。

  《天》正文第一自然段内容有“天彩网高级彩种技巧培训师刘子平、朴俞莹(女)继2007年在河南、辽宁、黑龙江、宁夏等地进行排列三和大乐透实战技巧培训,受到业主和彩民热烈追捧后,2008年3-5月,又马不停蹄地为新疆、内蒙、山西等地的业主与彩民进行培训,受到大家的高度认同”的文字。《天》正文第四自然段内容有“刘子平、朴俞莹二位老师,均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从事彩票培训前,在房地产、会展等行业累积了比较丰富的培训经验”的文字。《天》正文第五自然段内容有“作为排列三专家,刘子平老师根据多年的研究经验,积累了很多选号的实用、有效的好方法。比如:定胆、杀尾… …曾以300元小额投入28万元大额回报”的文字。在《天》文右侧,纵向排列有4张名为“刘子平专家在河南许昌讲座”、“朴俞莹专家在河南开封讲座”、“刘子平专家在山西讲座”和“朴俞莹专家在内蒙讲座”的照片。刘子平和朴俞莹认可《天》正文第一自然段记载的全部培训事项是2人在国彩科技公司任职培训师期间以国彩科技公司的名义所做的培训,4张照片也是在国彩科技公司做培训期间请别人为自己拍摄的照片。柯森信息公司称4张照片的第1张是自己在网上找到的,其余3张是朴俞莹提供的。对于提供照片一节,朴俞莹不持异议。对于《天》文第四、第五自然段的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国彩科技公司未举证,刘子平和朴俞莹也未表示认可。

  另查,国彩科技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2 000元。

  上述事实,有柯森信息公司营业执照、“天彩网”网站备案信息、公证书、照片电子版、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国彩科技公司和柯森信息公司均是进行彩票培训、咨询服务的公司。两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经营主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国彩科技公司起诉的第一和第二项的虚假宣传是指《天》文的标题和第一自然段表述的培训内容。刘子平和朴俞莹认可这些培训是在国彩科技公司任职期间以国彩科技公司名义所做。《天》文中使用了“天彩网高级彩种技巧培训师刘子平、朴俞莹(女)继2007年在河南、辽宁、黑龙江、宁夏等地进行排列三和大乐透实战技巧培训,受到业主和彩民热烈追捧后,2008年3-5月,又马不停蹄地为新疆、内蒙、山西等地的业主与彩民进行培训”的宣传文字,将刘子平、朴俞莹在国彩科技公司任职时所做的培训指向为在该二人与“天彩网”合作时所做的培训,混淆了事实,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天》文所配的四张培训照片,起到了和上述文字相同的误导公众的作用,也构成虚假宣传。由于“天彩网”系柯森信息公司经营的网站,柯森信息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国彩科技公司还主张《天》文第四自然段将刘子平和朴俞莹介绍为是知名大学毕业以及《天》文第五自然段介绍刘子平的内容均是虚假的,但未就此举证。对国彩科技公司的该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国彩科技公司共同侵权的主张。朴俞莹认可其提供了柯森信息公司涉案的照片,而提供照片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发生的条件。朴俞莹提供涉案照片的行为与柯森信息公司此部分的虚假宣传行为共同构成侵权。没有证据表明刘子平参与了上述共同侵权行为,对国彩科技公司对刘子平共同侵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赔礼道歉是损害人身权的赔偿责任,此案国彩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人身权受到侵害,故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赔偿数额,国彩科技公司主张6.8万元,没有提供相应依据,本院综合考虑侵权的范围、过错程度以及可以预见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公证费2000元属于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油柯森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天彩网”(网址www.ok51798.com)上名为《天彩网排列三、大乐透专家全国巡回培训大获好评》一文中第一自然段的内容和涉案四张侵权照片;

  二、被告江油柯森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联合国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其中被告朴俞莹就上述赔偿额中的二千四百元部分与被告江油柯森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驳回北京联合国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油柯森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北京联合国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已交纳),由被告江油柯森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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