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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3-14 来源: 编辑: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鲁民三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该单位版权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程波,该单位版权处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蜂鸣。
委托代理人:高黎,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艺术研究院(原河南省艺术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健康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方可杰,院长。
委托代理人:尹伟,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方艺术编辑部(原东方艺术杂志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健康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方可杰,院长。
委托代理人:尹伟,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人古今》编辑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七路169号。
原审被告:于长治。
人民教育出版社因与冯蜂鸣、河南省艺术研究院、东方艺术编辑部、《天人古今》编辑部、于长治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潍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霞、程波,冯蜂鸣的委托代理人高黎、王静,河南省艺术研究院与东方艺术编辑部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尹伟及于长治到庭参加诉讼。《天人古今》编辑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潍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清霜
审 判 员 岳淑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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