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ahe.cn 大河报 B16 今日说法讨论 2007年11月19日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王玮皓文记者许俊文图 “大部分国内企业没有申请专利,一大部分的企业没有商标。”11月16日,在河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上,有关专家就我省企业在利用知识产权方面的现状表示了担忧。专家认为: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很多时候,我们已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迫在眉睫。 网络作品保护 如何认定网上作品用户的责任? 杨红军(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网上下载或浏览的作品,如果客观上是未经版权人同意而提供的作品,如何认定用户的责任? 就下载作品而言,构成直接侵权,即侵犯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是当用户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需要停止下载及将已下载作品删除。例如美国Napster案件中,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判决,由于P2P服务提供者通常可以免责,因此版权人可以采取对用户提起诉讼来间接地阻止P2P服务的提供,但这些策略受诉讼成本的制约。 对于浏览(在线欣赏)作品,根据当前我国法律不构成侵权,因为这属于“临时复制(下载)”问题。“临时复制”的合法性目前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相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都采取了回避的姿态。 尽快设置信息高速公路“红绿灯” 田慧峰(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今年以来,数起网络作品侵权案的审理,使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很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上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目前,对于网络作品著作权问题一直存在两种声音:一方认为,首先应保护网络信息丰富的优势,倘若限制太多,将会使很多网民的信息获取量锐减;另一方则认为,首先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互联网应在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发展。 从不同角度看,二者都有一定的道理,关键是迄今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网络作品著作权问题加以规范。因此,加强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研究已迫在眉睫。 如何在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和保证信息畅通之间找到一个最佳临界点,也就是如何把握好“度”?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尽快制定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责、权、利,设置“红绿灯”,使“信息高速公路”混乱的交通状况得以理顺。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意见,我倾向于保持基本“交通规则”不变,结合网络媒体的特殊性,相应地给“信息高速公路”辟出一条专用车道。 网络的崛起,带给我们一个全新的传播媒体,也对我们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法律还没有对网络作品著作权进行规范,一方面,网络的发展不应以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的缺损为代价;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应该尽快作出适应新环境的修订,使各方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笔者文中的讨论只能是抛砖引玉。 戏曲作品保护 戏剧表演权和表演者权不能混淆 尹伟(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国加入世贸后,国家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在演出市场方兴未艾的今天,一部戏中到底包括哪些权利?权利人是谁?怎样合法使用作品?这是文艺工作者经常遇到的问题。 由陈涌泉担任编剧,河南省豫剧二团演出的豫剧《程婴救孤》,自2001年搬上舞台以来,获得2004至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第一名、文化部第十一届文华大奖第一名、第七届中国艺术节观众最喜爱的剧目第一名等奖项,几乎囊括了中国舞台艺术的最高奖项,为振兴河南的戏曲事业、建设文化强省作出了突出贡献。 该剧的成功也引发了大量的侵权盗版,市场上关于豫剧《程婴救孤》的侵权光盘大量存在,分析其原因,其中既有故意侵权,也有部分单位对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不了解所造成的。表演权与表演者权虽一字之差,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许多人混淆了这两个权利,导致越权许可,这是产生侵权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表演权的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编剧),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是演员或者演出单位。表演权的主体是作者,具有唯一性;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演员或演出单位,其不具有唯一性。如豫剧《程婴救孤》的作者为编剧陈涌泉,即该剧的原创作者是唯一的,如果对作品演出、改编、翻译的话,要经过作者许可;如果该剧交与其他剧团演出,则又会产生新的表演者权利人,即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却并不相同。当然,有时这两种权利也会产生重合。如原创型歌手,歌曲由其自己演唱,另一方面他又是词、曲作者,那么这名歌手既享有表演权又享有表演者权。 《程婴救孤》著作权纠纷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五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合计6.5万元。这直接反映出河南文化产业整体保护水平,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对豫剧文化产品的保护力度,是对“建设文化强省,大力发展河南文化产业”这一政策的有力保障。 戏曲音乐著作权纠纷案的难点 崔月清(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众所周知,音乐是舞蹈的灵魂。从戏曲表演“无声不歌,无歌不舞”的要求来看,音乐(歌)和舞蹈(舞)具有同一性。那么,音乐也同样是戏曲的灵魂。周恩来总理曾说,戏曲音乐同时还是戏曲的半壁江山。对于中国戏曲需要保护和扶持,但更需要创新和发展。 从近年来所发生的戏曲纠纷案件报道情况来看,戏曲的五大剧种即京剧、昆剧、豫剧、黄梅戏和越剧纠纷数量较多。其次,沪剧、越调、曲剧、秦腔等剧种也有一些案件发生。 这些纠纷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署名权,其次是邻接权。被诉一方大多是音像出版社,少量的是原创作曲的改编者或原创作曲的剽窃者。这些案件无一例外地涉及剧目中经典唱段的唱腔是谁创作的,著作权该由谁享有等问题。 声音 侵权可能在不知不觉中 刘慧萍(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我去江苏盐城出差,在盐城火车站顺便买了几盒方便面。虽然知道火车站人来人往客流量大,食品质量一定不好,要买就买知名度高的食品,于是就专点“康师傅来一桶”方便面。结果,还是没发现被卖家调包换成“康一桶来一桶”,不仔细看就看不出来二者外包装有什么区别。上了火车才发现,两者的质量是没法相提并论的,真让人哭笑不得。 一些商家为贪图暴利,模仿他人的商标惟妙惟肖,丝毫没有违法犯罪的警惕。其实这种模仿实质上是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益。现实生活中,认牌购物已成为不少人的一种消费习惯。消费者之所以认牌购物,不是因为某一商标设计或者印刷得漂亮,而是倾心于该商标所代表着的某种内涵。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成为其购买商品和选择服务越来越重要的依据,甚至成为消费的重要内容。 而对于商家来说,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以商标与他人进行区别是正当行为,在消费者认牌购物的过程中,商标权人利用商标获取了商品价值本身以外的一块市场份额上的利益。 “一字千金”为期不远 尹伟(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利•波特》作者J•K•罗琳原先穷困潦倒,找不到工作的她,只能靠着微薄的失业救济金养活自己和3个月大的女儿。依靠着顽强的毅力,罗琳在地下室创作出《哈利•波特》。基于国外良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罗琳从一个贫困的作家摇身变成了亿万富翁,去年还荣登《福布斯》富人排行榜,身家达到10亿美元,财产数量超过英国女王的6.6亿美元。而我国国内依靠写作成名的作家很多,但真正成为富翁的很少。一方面是我国的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另一方面也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关系。 “一字千金”时代的到来,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与世界真正的接轨!而这一时期,随着我们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人们对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已为期不远。 背景新闻 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11月16日上午9点,由河南省律师协会主办,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河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在郑州市举行。参会人员就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涉及的热点、难点、疑点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沟通。 河南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张雅萍、河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石传柏、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法规处处长韩建民、郑州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处副处长陈万进、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杨红军、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德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袁荷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晓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王富强及我省的部分法律工作者参加了年会。 年会上,与会专家发出了共同的声音,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我国经济加入WTO、融入国际舞台所必须面临的问题,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水平是与其知识产权的发达水平同步的。因此,我们要正确客观看待在知识产权发展道路上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有人认为中国目前之所以三令五申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是被跨国企业“逼”上梁山,但事实上,只要融入市场经济的舞台,只要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主题,就不可能不触及知识产权这把达摩克利斯剑,不重视、不保护、不创新、不经营就必然会受到法则的惩罚,反之亦然。 同时,一些专家也表示了担忧,现在我省大部分企业没有申请专利,一大部分的企业没有商标。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很多时候,我们的企业已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迫在眉睫。
来源:大河网 网络版编辑: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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