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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启示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3-13   来源:   编辑:
 
    为借鉴德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的做法和经验,2006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及地方国资委的有关负责同志,赴德国进行培训和考察。期间,对德国企业知识产权国际背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专利战略、产品侵权和专利保护、法律风险防范以及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系统了解。德国的许多做法和经验,为我国进一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德国企业是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主体
  近几十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进入二十一世纪,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德国政府更加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府、企业、员工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积极实施了以企业为主体、以专利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打造了德国奔驰、宝马、西门子、拜耳、巴斯夫等一大批世界顶级的跨国公司。
  在德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德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成为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主体。据介绍,2005年德国企业在德国专利局申请专利60222件,获得授权的专利20418 件,其中13%的申请来自西门子公司、奔驰公司、罗博特?博世公司、Infineon 技术公司等四家德国大企业。同期,德国企业申请的欧洲专利和国际专利,有2 /3集中在德国10家大公司,德国中小型企业则申请较少,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申请比例也只占6%。
  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德国大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投入。在2005年全球研发投入前十名企业中,德国奔驰公司以57.5亿英镑名列首位,西门子公司、大众公司也名列前茅。还如德国拜耳(Bayer)公司2005年重点用于生物和新材料开发的科研费用达18亿欧元。
  据了解,德国企业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主要来源于以下三大动力:一是在技术上领先的需要。德国企业普遍认为,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首先要在产品技术上取得领先优势,只有不断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二是其产品占领市场的需要。德国企业十分注重专利技术开发与应用,注重产品不断改进,将专利技术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许多拥有尖端技术的企业往往采用申请专利的方式占领市场。三是应对竞争对手的需要。德国企业通过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防止发明者把机密泄漏给竞争对手,从而被竞争对手模仿。同时,他们也密切关注竞争对手在产品技术上的发展,寻找竞争对手的技术空挡。总之,德国企业普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是着眼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他们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重点加以制定和实施,其高层次和高水平的运作有效地推动了德国整个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二、德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得到国家强有力的支持
  德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开展,有赖于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强有力的支持。
  (一)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
  德国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雇员发明法》等。作为欧盟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条约和协议也适用于德国。
  德国十分注重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企业特点制定和调整相关法律。他们善于针对本国的强势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不急于对弱势领域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德国拥有世界一流的制药工业,于是他们实施了对药品的专利保护期限在20年基础上延长5年的规定;而考虑到本国软件业和商业方法上与美国的差距,他们不盲从美国,至今对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不给予专利保护。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德国实行了适用于小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另外,德国《专利法》还规定了发明专利实际审查请求提出期限为7年,由于该期限长于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因而有利于德国企业根据申请专利的产业化进程和前景,确定最佳的专利申请和市场保护策略。
  德国从立法入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还集中体现在《雇员发明法》的制定和实施。企业雇员与企业之间在发明权属方面的矛盾纠纷处理历来是世界各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一大难题。德国《雇员发明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矛盾。该法界定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规范了企业和雇员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及收益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补偿方法。该法明确规定,企业雇员有了发明(不论职务发明还是个人发明)首先应依法告知企业,如果雇员认为发明属于个人发明,则企业有2个月的异议期。对于雇员报告的发明,企业有权选择是否申请专利。如果企业选择申请专利,则要给予雇员以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正是基于《雇员发明法》的实施,德国企业内部形成了企业和雇员双赢的创新推进机制。德国每年专利申请的90%是企业、研发机构的雇员发明,德国每百万职工创造的专利数名列世界第二位。
  (二)知识产权司法的支持
  德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努力谋求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化、高效化和便利化,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其专利诉讼制度突出体现了德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高效性。一是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专利无效诉讼由专门设在慕尼黑的联邦专利法院审理,而专利侵权诉讼由德国12个州法院负责审理。二是当被告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后,州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并不当然中止。无效申请不能作为侵权案件被告的抗辩理由。三是专利侵权诉讼与侵权赔偿诉讼分开。各州法院对专利侵权进行判决后,如果构成侵权,则具体赔偿数额由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就侵权赔偿数额另案起诉。德国专利诉讼的上述特点提高了审判效率,使专利诉讼耗时短,费用相对低廉,为企业维护专利权,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因此,欧洲60%以上的专利侵权案选择在德国诉讼,德国杜塞尔多夫的州法院每年受理专利侵权案达500-600件。
  (三)行政手段上的支持
  德国政府对德国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首先体现在重视资金投入上。德国每年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发明创新上的投入是全世界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这其中,由政府直接投入的占1/3,主要是对大学、政府科研机构和国家实验室,以及企业重大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的发展予以支持。德国JULICH研究中心是由联邦政府投资90%和北威州政府投资10%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每年拨付该中心的预算达上亿欧元。CAESAR欧洲研究中心是在1991年东西德统一迁都柏林时,为了保证波恩的经济发展,利用国家专项基金设立的财团法人研究机构,基金资本达3.83亿欧元,政府每年还给予巨额资金支持。
  同时,德国政府还建立了鼓励发明人设立公司,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一系列制度。如CAESAR欧洲研究中心通过“新技术”孵化器制度,鼓励引导发明人设立公司实施专利技术,该中心为发明人提供公司法律事务服务,负责组织专利出资入股谈判、专利评估作价,联络风险投资,提供公司管理人员和经理人员,甚至为新公司提供实验室、设备出租服务。德国的科研组织机构都有专门的实验室管理、财务管理、法律事务律师或专利事务律师,主要工作就是为发明人和研究机构提供服务。
  此外,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创新,在税收方面也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CAESAR欧洲研究中心得到地方财政的优惠,其利润不用交税,得到企业的赞助也不用交税。
  三、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组织体系
  (一)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组织体系的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由企业法律部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拜耳公司。拜耳公司是德国最大的化工企业之一,其内部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隶属于公司法律部,向法律部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对已获权的专利进行管理、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业务上与各级专利法院和联邦的联系、技术合作与技术许可、组织许可谈判并签订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等。前不久,拜耳公司收购了柏林的先令公司,由于原先令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隶属于研发部,所以目前拜耳公司正在考虑将先令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也统一到公司法律部之下。
  第二种模式是由公司研发部门负责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先正达公司。先正达公司是以销售农药和种子为主的欧洲著名跨国公司,其知识产权部隶属于公司研发部,共有73名工作人员,其中13人负责商标事务,60人负责专利事务,分别在瑞士总部、美国公司和英国公司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这些工作人员均由公司知识产权部统一聘用并考核。
  第三种模式是由公司法律部和研发部共同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汉高公司。汉高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公司总部,公司设有商标域名部和专利部,其中商标域名部隶属于公司法律部,专利部隶属于公司研发部。因美国专利法律的特殊性,汉高公司在美国公司设有专利部,直接向德国总部的专利部汇报工作。
  (二)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组织体系的趋势和特点
  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组织体系的三种模式虽然各具特色,但总体来说呈现出两个共同趋势和特点。第一,知识产权组织体系趋于集中统一。这种集中管理的组织体系,有利于德国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世界各地得以统一实施,保证通过知识产权的优势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有利于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包括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源;避免重复研发、重复注册商标,节约经费。如德国奔驰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以前分属于各部门管理,随着知识经济和市场竞争的发展,该公司于1996年成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配备有160名工作人员。奔驰公司虽然在许多子公司和分公司设有研发部,但知识产权部直接设在了公司总部。第二,知识产权组织体系的配置注重发挥法律部门的作用。德国大企业的知识产权机构均配备有相当数量的专业法律人员;数量居多的中小型企业虽然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组织机构,也都有专门的律师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生产、营销和研发机构十分注重在知识产权方面与企业法律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四、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重点
  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重点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评价体系、产学研合作、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员工培训和奖励等方面均形成了比较完善、富有成效的制度规范。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具体表现在:
  第一,德国企业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了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指导方针。德国企业并不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去研究,而是将其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确定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如德国奔驰的专利战略注重汽车制动系统的研发及申请专利,德国汉高公司则将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放在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上。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德国企业还普遍制定了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导方针。如拜耳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导方针:一是要积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增加价值;二是知识产权管理要构建全球化的结构;三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和方向要以全球商业战略为导向;四是企业知识产权要作为战略上重要的无形资产来管理;五是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是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六是要注重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发展。
  第二,德国企业注重落实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形成了内部高效的沟通渠道。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职责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专利情报管理,创新发明的挖掘,申请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专利权,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发明奖励,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对知识产权的评价管理,对外沟通交流,对涉密文件的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等。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德国企业内部普遍形成了高效的沟通渠道,并突出表现在:一是企业总部设有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实现内部数据沟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研究。二是知识产权管理、研发、生产、销售和法律部门之间经常沟通交流,各部门均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行。三是企业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向总部进行业务报告或专题报告,形成了制度。
  第三,德国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的合作与互补,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应用及产业化和市场化。德国企业根据自身技术创新和发展需要,注意招聘高校、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作为雇员,或在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研究中心、实验室,提供科研项目和经费,进行关键领域或者核心技术的专题研发。对于科研机构已经开发并且取得了专利的技术成果,企业注意多方评估,凡具有市场潜在价值的,就果断向科研机构购买专利技术或专利许可,直接用于生产应用,利用企业自身的条件,尽快将专利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在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形成了研发和产业化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四,德国企业具有科学的知识产权申请评估体系。德国企业对研究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以最合理的成本,选择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一项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之前,企业要先进行价值评估。根据价值大小,选择是否公开、是自用还是许可别人使用、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在获得专利授权后,企业则要适时评估每项专利的价值,如果有价值就每年按时缴费维持,没有价值就定期放弃。凡具有巨大价值或者涉及企业核心利益、技术公开后其他竞争者很容易掌握、而本企业又难以维权的,德国企业往往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严格保护;如果对一项发明创造企业难以有效保密的,他们则及时申请专利。
  第五,德国企业重视员工教育和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据德国企业介绍,每一名员工进入企业时,都必须接受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规定,知识产权发明、申请、应用、维权程序和途径等。员工经过教育培训,逐步形成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强烈意识。不少德国企业还注意培养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对技术、法律人员定期进行跨学科轮训,或派员去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校学习,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加专利律师资格考试,以此培养企业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
  五、几点启示
  此次赴德培训考察,收获颇丰。我们深切感到,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是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给企业提出的新的重大课题和战略任务。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竞争已成为市场竞争、资源竞争的焦点,它一方面使企业生存发展面临新的严峻挑战,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参加市场竞争提供了新的手段、开辟了新的途径。因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普遍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关注。借鉴德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经验与做法,结合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研究专题的阶段性成果,我们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树立知识产权战略观,是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最重要的思想基础。这次在德国的培训考察,无论是和德国企业界的交流学习,还是与政府部门、法院、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座谈,我们都能明显感受到德国整个社会所表现出来的强烈的知识产权战略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鼓励自主创新,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双赢的知识产权推进机制,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成果能迅速实现产业化以及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各个方面均表现出德国全社会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借鉴德国经验,我国企业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主体,不仅要积极创造知识产权,而且更要有长远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国家战略和知识产权全局来看,这首先不是哪一个企业、部门或者地区的事,而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要把创新、应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来考虑。要通过立法、司法、政策等多方面的引导,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立法,是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最紧迫的外部条件。德国十分注重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企业特点制定和调整相关法律,其所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注重保护汽车、机械制造、电子、生物制药等德国强势产业;同时善于利用知识产权立法手段,合理解决企业与雇员之间所存在的有关发明权属的突出矛盾。以此为借鉴,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在坚持立足国情时,应该特别强调要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水平,谨防不切实际的趋前或滞后。同时,借鉴德国《雇员发明法》的立法经验,应该抓紧研究制定规范我国企业与员工之间发明权属关系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鼓励我国企业员工发明创造的立法。
  (三)突出大企业在实施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是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的关键。德国国家竞争力首先表现在其培育了一大批以奔驰、宝马、西门子、拜耳、巴斯夫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大企业。这些大企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及其规则,构筑起在本行业研发、生产、销售的国际领先地位,形成了德国企业在汽车、机械制造、电子、生物制药等重要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并获取了巨额利润。德国的做法启发我们,当前推进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必须突出重点。要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造,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从而增强自主创新的原动力。要紧紧围绕迅速提高我国整体的国家竞争能力这个大的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重提高我国大企业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使我国一批骨干大企业率先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进而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群,加快推进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
  (四)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业特点,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德国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以此为借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也要防止“一刀切”。要针对不同行业市场竞争的不同需要,指导企业优化内部知识产权资源结构,构建适合本企业自身发展实际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在我们正在进行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专题研究中,要加强对不同行业需求的研究,使企业能够根据其所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的经营领域和经营重点,采取不同的、能有效发挥实际作用的管理策略,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实现无形资产价值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德国企业不论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组织架构,其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均十分注重法律部门的参与。从科研开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到知识产权的评估、管理和保护等各个环节,有关职能部门都强调与法律部门的沟通,重视从法律角度论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自觉地把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要求具体落实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各个方面。有鉴于此,我国企业在推进知识产权工作时,也应该重视把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以及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政策的变化,建立一整套科学合规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流程,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要做好知识产权的纠纷预防和纠纷处理工作,通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学会规避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推动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增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能力。
  (六)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是落实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重要的组织保证。德国著名大企业都把建设一支知识产权管理专业队伍作为公司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作为公司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匮乏,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水平不高,严重制约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渠道,开阔视野,全面提高我国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业素质。要通过“一般人员加强培训、骨干人员重点培养”等企业内外结合的方式,加快培养一批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且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专题研究完成以后,要适时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以落实专题研究成果为契机,加快提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
来源: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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