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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3-13   来源:   编辑:
 
《俏夕阳》编曲争名分
  2006年,舞蹈《俏夕阳》在央视春晚上大大地火了一把,但该节目的编曲署名却引发了纠纷。2006年2月,《俏夕阳》最初的编曲、唐山音乐家刘振逵表示,春晚剧组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刘振逵称,《俏夕阳》最初的编曲是其在1997年写的。虽然春晚剧组重新编了曲,但欢快、跳跃的音乐情绪同原编曲一样,而且其原创的一些乐句也出现在节目中,可“编曲”一栏没署自己的名字。他认为春晚剧组侵犯了他的著作权,目前已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如有必要则会对簿公堂。对此,春晚音乐总监卞留念解释说,刘振逵当初是按老年人舞蹈设计的,音乐比较传统。而春晚创作组则是主打现代元素,并没有引用其原来的设计。
  残疾人艺术团公开6起侵权行为
  2005年4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特殊艺术会、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谴责了社会上各种侵犯其知识产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了6起侵权行为。
  对目前社会上已经出现的众多侵权行为,艺术团法律顾问庞正中律师表示,已经具体掌握了6起侵权行为的多方面证据。这6起分别是:自称为北京市残疾人青少年艺术团在烟台市儿童影院演出《千手观音》;福建明星艺术团在广告中自称“2005年春节联欢晚会荣获金奖的《千手观音》”;自称河北燕赵残疾人艺术团打着春晚《千手观音》的牌子在江西等地演出;湖北省残疾人艺术团未经残联部门批准演出《千手观音》;自称中国河北残疾人联合艺术团骗取批文演出《千手观音》;某公司为一款产品包装申请了“纤腿观音”外观设计专利。
  据了解,2003年10月,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我的梦”,“My Dream”及艺术团徽志图案获得了主管部门的认定;2005年1月及3月,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也为残疾人艺术团陆续颁发了12人版和21人版《千手观音》的作品登记证。
  海南舞蹈家打赢著作权官司
  2003年12月,海南省舞协副主席王淑兰与北京东方龙人文化发展中心、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的一场著作权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王淑兰终审胜诉。
  据悉,王淑兰创作了《黎妹与小鸭》与《戏竹》两个舞蹈。2002年12月,王淑兰发现了由北京东方龙人文化发展中心制作、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北京最新幼儿优秀民族舞》VCD专集,收录了这两个舞蹈,并将《戏竹》改为《细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淑兰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淑兰胜诉,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舞剧《野斑马》改编惹纠纷
  2003年12月,张继钢和作曲家张千一以其名下作品——大型舞剧《野斑马》被侵权为由,正式向上海东方青春舞蹈团发出了律师函。
  舞剧《野斑马》是一部完全原创的、以全动物形象出现的大型舞剧作品,编导张继钢担纲编剧与编舞,张千一则度身定做了音乐,该剧曾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而在该剧在澳大利亚巡演前,上海东方青春舞蹈团请了澳大利亚编导对该舞剧进行了改编。对此,张继钢与张千一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因此联合发表声明,再次明确自身对《野斑马》所拥有的权利,并指出上海东方青春舞蹈团的侵权行为。
  《土里巴人》著作权之争
  由于认为自己的著作权遭到侵犯,1998年7月,土家族大型婚俗舞蹈剧《土里巴人》编剧陈洪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宜昌市文化局、宜昌市歌舞剧团等一起推上被告席。
  原告陈洪诉称,其于1991年3月完成了舞蹈剧本《土里巴人》初稿。1992年5月,宜昌市文化局、市歌舞团调演该剧,宜昌市歌舞团先后在6城市进行营业性演出,至1995年底演出164场,均未支付原告分文,并在香港演出时删除了原告的署名。1994年,宜昌市文化局和宜昌中国青年旅行社未经许可,擅自印制发行《土里巴人》台历。故将其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宜昌市歌舞团向原告支付报酬费5511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洪不服提起了上诉。2000年6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宜昌市歌舞剧团向陈洪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宜昌市歌舞剧团支付演出报酬4343元,宜昌中国青年旅行社、宜昌市文化局赔偿经济损失各5000元。(知识产权报)
  
 
上一条: ·商业秘密案件司法实践问题多
下一条: ·不当行使注册商标权也可构成对他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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