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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范围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3-13   来源:   编辑:
 

一、原告的举证范围:
  (1)涉案知识产权内容、效力及原告对此行使诉权的证据。因知识产权产生途径不同,故举证内容也不相同,象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是通过专门机关的授权程序产生,故对其举证较为方便;而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是随其自身产生而形成权利,原告应通过证据证明和界定其权利内容。
  (2)指控对方侵权的证据。原告应当提交对方涉嫌侵权的证据,如被控侵权产品、作品或植物品种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应当进一步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行为与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进行比较说明,以证明与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同或相似。
  (3)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如提供以何种方式、在何范围内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依据等。
  二、被告的抗辩和举证范围:
  (1)抗辩知识产权权利的效力,如专利权已失效、商标专用权未续展、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不成立等;
  (2)抗辩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知识产权虽然有效成立,但原告对其无诉讼上的利益;
  (3)主张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如被控侵权产品不同于专利技术、被控侵权作品不同于权利作品、被控侵权技术、信息不同于原告的商业秘密等;
  (4)主张自己的其他免责事由,如对方权利用尽、已经合法授权、系使用自由公知技术并说明其来源、经强制许可使用等。

 
上一条: ·不当行使注册商标权也可构成对他人商标侵权
下一条: ·责任编辑在其编辑作品上署名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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