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律师代理《程婴救孤》案件庭审现场
本文转载自《今日安报》。
http://www.hnby.com.cn 今日安报 08 《程婴救孤》 2006年06月21日
[核心提示] 一部大戏,开拓了河南戏剧界的视野,强壮了一个剧团;而一个个公司的音像出版物,让剧作者怒发冲冠。谁动了我的剧本?昨日,在全国引起轰动的大型古装戏《程婴救孤》的剧作者陈涌泉一怒之下,将两家音像制品公司和部分销售商告上法庭。有人预言,该案侵权事实一旦成立,将唤醒更多河南文艺界专业人士的维权意识;又有人称,就该戏的影响程度和侵权程度来讲,称之为“河南戏剧作品侵权第一案”一点也不夸张。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四年磨就《程婴救孤》 昨日,郑州骄阳似火。记者经过多方联系,终于在红专路上一个僻静的家属院内,见到了享誉国内的剧作家陈涌泉。“如果不是对安报的信任,我是不会接受媒体采访的。”一见面,他就说出了这样一句话。据了解,在此之前,一直低调的他拒绝了多家媒体的采访。 热和拥挤成为他书房的主色调。直抵房顶的书籍显示着主人的喜好,杂乱的剧本提纲和写成的书稿显示着主人的投入。如果不是太热,朝向客厅的门一般是不开的。如果这样,客厅里仅有的一部空调吹出的冷风就不会进来。事实上,一般情况下,书房的门是关闭的。就是在这样的环境里,4年光阴过去,陈涌泉写就了轰动全国的《程婴救孤》。 往事不堪回首,那4年间父母故去,他没来得及看上最后一眼,不少剧团高薪约稿被他拒绝,妻子用弱肩挑起了所有的家务……4年间,他十余次修改剧本,最终获得了成功。 作者遭遇“十面埋伏” 让他没想到的是,在取得了一系列荣誉的同时,想不到的事情接连发生:自己不知情下,名字被别人盗用,自己编辑的剧作品,被省内外一些剧团演出,更有甚者,一些省外剧团竟然利用他的剧本排演并制成光盘。 “当初我是带有文人的弱性,不愿意打官司。”陈涌泉说。已创作出大量有影响作品的他遭遇“十面埋伏”:有的剧团在拿到剧本后不履行责任;有的剧团大肆移植其作品而不打招呼;有的广播电视栏目大量使用其作品无视法律;有的大量出版其作品大发横财…… 这种情况下,他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调查取证,他将5家被告推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支付侵权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 “讨要经济损失并不是我打官司的目的,我的目的是唤醒剧作界的维权意识,维护法律的尊严。”陈涌泉说。 法庭激辩是否侵权 昨日9时许,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随着法槌的一声“咚”响,法庭开始审理《程婴救孤》侵权案。原告陈涌泉本人并未到现场,原告席上只坐着一名代理律师。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席上坐了长长一溜儿7个人。其中有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的一名代理律师,被告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的一名代理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海坤音像部经理马战奇和他的两名代理律师,第三人豫剧二团的两名代理律师。 焦点一:涉案作品是文学作品还是戏剧作品 庭审上,原告说被告侵犯了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但是,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却说他们没有侵犯。他们认为,出版的《程婴救孤》是戏剧作品,而非原告《程婴救孤》的剧本作品。“编剧的功劳体现于剧本,也终止于剧本,而演出作品是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并非原告文学作品的简单再现。戏剧作品属于演出作品,主要体现为演出形象,其出版形式是音像复制和发行;而剧本作品属于文字作品,主要表现其文学内容,其出版形式为纸制印刷和发行。”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代理律师说,很显然他们并未出版原告的剧本。另两位被告也同意该观点。 而作为第三人的河南省豫剧二团立场很坚定,他们认为,对《程婴救孤》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一人,那就是原告陈涌泉,所以被告无论修改、复制、出版、发行等都要经原告同意才可以。 对于名称是否被修改一事,三被告反复强调他们没有修改作品的名称,写《赵氏孤儿》只是对作品内容的说明。对此,原告律师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回应了被告。他说:“如果《红楼梦》仍在受法律保护期限内,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改名为《贾宝玉和林黛玉一段不得不说的故事》呢?这个题目很能说明作品的内容啊。” 焦点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诸多权利 庭审上,三被告一致认为没有侵犯原告任何权利,其依据则是一份出版合同。 被告马战奇拿出了这份合同。合同签订双方为甲方河南省豫剧二团和乙方海坤音像部,合同涉及的作品包括《儿大不由爹》、《鞭打芦花》、《清风亭》和《程婴救孤》。该合同共有13条内容,其中令马战奇觉得自己最有理的一条是这样约定的:“甲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录像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肖像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加倍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法庭上的马战奇很少说话,他告诉法官:“一直是干这一行的,我知道,所以我没有那么大的胆量,是因为豫剧二团的团长给了我这个权力,我才这样做的。当时,是他把录制好的光盘给了我,并让我对作品享有专有出版发行权。以前他们欠我的钱,这样还把账也抵了。” 正是有了这份合同,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和马战奇签订了出版合同。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也认为他们是在尽到了审查义务后,才制作了光盘。所以,三被告均认为所有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河南省豫剧二团承担。 这样一份合同是否能让三被告免责呢?第三人河南省豫剧二团不认为被告可以免责。首先,第三人认为那是一份无效的法律合同,因为合同内容超越了权限。其次,他们认为,豫剧二团只是取得了表演权,并无其他权利,并不是一纸合同说自己有著作权就有著作权的。他们还表示,《程婴救孤》的著作权人只有原告陈涌泉一人,出版社和录像制作者马战奇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被告向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义务,并不能因为和豫剧二团签订合同而得到免除。 焦点三:原告要求民事赔偿的依据是否合理 原告提出了8万元赔偿金的要求,对于这个数目的提出,他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某法律的一条解释,将不能确认已经发行的光盘数目定为两万盘。“虽然每张光盘的售价是10元,但是我们每张只主张4元钱,所以两万张光盘共要求赔偿8万元。”原告说,他们并没有确切的计算方式,只能这样推算出赔偿数额。 而对于这个数额,三被告不认同,他们认为“推算”出的数额不应采信。被告马战奇还提出证据,说实际上只制作销售了1000张光盘,每张光盘的利润为两毛钱,实际获利也只有200元钱。 随后,法院又开庭审理了陈涌泉状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对《程婴救孤》侵权的另一案。法庭对两案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程婴救孤》案意义何在? 本案立案以来,引起省会文化界的广泛关注。河南界老年艺术家协会秘书长王友谊昨日向记者谈及了他对此案的看法: 厚重河南培育了一大批文化精英,他们埋头苦干,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我省很多文艺工作者对权利的保护尚处于朦胧状态,如有些作者的作品被音像社非法出版后,音像社会送给他一些VCD,说:“某某老师,你的作品我们出版了,这是给你的赠品,作为纪念。”不少文艺工作者会想:这是好事呀,出版社免费为我出版,提高了我的社会知名度。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出版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另一方面,侵权人肆无忌惮地侵权。他们认为:全国有这么多的作品,即使我非法出版了,作者未必会来主张权利;就算主张权利了,我也会说这是对你的免费宣传,你还应该感谢我呢。 在这种背景下,《程婴救孤》引发了诉讼案,其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唤醒著作权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二是促使侵权人警醒。 河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尹伟律师常年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曾办理过数十起知识产权案。他说:“在建设文化强省的过程中,我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提出了建设文化强省,大力发展河南文化产业的思路。戏曲《程婴救孤》的成功,使该剧成为河南省文化产业的龙头和一面旗帜,对这一文化产品的保护力度,直接反映出河南对文化产业整体保护水平。” (线索提供冯海明) 相关链接 陈涌泉,当代著名青年剧作家,河南省优秀专家,中国戏剧文学学会理事。《程婴救孤》由陈涌泉根据元杂剧《赵氏孤儿》改编,2002年由河南省豫剧二团搬上舞台,至今已演出400多场,深受广大观众欢迎。该剧曾获第十一届国家文华大奖第一名、第七届中国艺术节观众最喜爱的剧目第一名、第四届中国民族文化博览会金奖第一名、2004至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榜首等荣誉,被权威专家誉为“古典名剧改编的范例”、“实现了古典名剧的现代转换”,并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肯定。 策划:记者段君伟执行:记者李俊晓张杰/文庄严/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