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知识产权拥有量是动漫企业重要认定指标。
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产品不在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之列。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申报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可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
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认定机构将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据了解,该办法旨在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还可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其具体范围、具体内容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