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产权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产权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产权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产权律师 在线咨询 产权贴吧  
  行业新闻 - 著作权 - 创意产业 - 商标 - 软件 - 商业秘密 - 特许经营 - 新法速递 - 法律社区  
    北京特邀知识产权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律师文集 > 浏览

豪华宴会中的“白食客”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2-3   来源:   编辑:
 
     豪华宴会中的“白食客”
                                 ――奥运隐性市场侵权
       有这样一家国际餐厅,店名“奥运”, 招牌菜是“体育”, 每四年开宴一次,由于餐厅规格高,等待时间长,故来店就餐是身份、荣耀的体现,且餐费价值不菲,并严格限制人员。有些或囊中羞涩、或心存侥幸的人,就打起了“白食”的主意:趁着店老板招呼其他客人的时候,甩开腮帮子大吃起来。
    奥运会的魅力有目共睹,企业能在奥运会中亮相,对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而巨额赞助费、市场占有率等门槛却令众多企业望而却步。2008奥运会在中国举行,放着到嘴的肥肉不吃,不是国内部分企业的“风范”。好,明的不行,咱来暗的:隐性市场侵权―――广告宣传中使用“奥运”、“激情2008”等字眼;使用奥运会徽举办所谓奥运主题烹饪大赛、搭奥运的东风搞“2008我的奥运集体婚礼”、房地产策划中使用“祥云”图案等。
      什么是“奥运隐性市场侵权”? 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市政府签订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任何公有或私营实体所组织的广告或促销计划都不能涉及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也不暗示与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有关”,简单地说,“奥运隐性市场侵权”就是未经授权使用奥运标志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
    日前,北京奥组委正式公布了《奥运场馆观赛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规定:观赛者刻意展示、宣传服饰及随身物品上的商业标识;集体穿戴配有相同或者相似设计图案、色彩组合或商业标志的服务;故意展示公司名称、产品、品牌或形象;任何未经授权的宣传推广活动;在场馆内分发促销品或带有企业标识的产品等行为将被限制,以保护奥运赞助商的合法权益。
    “白食客”虽然可以暂时获得可观的收益,却是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代价的,由于奥运会属于国际赛事,赞助商均是跨国巨头,“白食”一旦被发现,轻则,国人对其企业信任度会降低;重则,会引发国际风波。
       2007年3月,招商银行启动“2008和世界一家”的“招商银行VISA奥运信用卡”套卡发行品牌理念系列活动,试图借助奥运提升该行信用卡发行量。此举令北京奥组委和北京奥运会银行业唯一合作伙伴中国银行非常震惊。据知情人士透露,北京奥组委已经紧急召见招商银行有关负责人,责令其立刻停止类似奥运隐性市场侵权行为。
     国内关于奥运隐性市场侵权的判例是:1998年,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金味营养麦片”和“美味即溶营养麦片”包装上印制奥林匹克五环和与中国体育代表团相关的用语,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金味公司赔偿中国奥委会500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对于奥运隐性市场侵权行为,奥委会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交易,“掏钱吃饭“是孩童都知道的常识,怎么到了企业却会……,毕竟奥运盛宴是身份与荣耀的象征,为了自己,为了他人―――吃大餐,请买单!

相关法律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 ·《汇源西行记》之电影版
下一条: ·河南省科技工作重点敲定 1.5亿支持重大专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