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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WIPO会议之传统文化(豫剧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1-20   来源:   编辑: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文化表达、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了解与研究,推动知识产权与传统文化表达、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在国际和地区层面上的发展,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13日至15日在河南省郑州市联合举办“WIPO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地区间研讨会”。笔者有幸受邀参加了此次会议,通过会议分组讨论,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有了深刻的认识,现就我省的传统文化之一:豫剧的保护谈如下观点:
一、 豫剧的市场现状
     豫剧中的“豫”本身就是河南的简称,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征,理应成为河南文化的标志。
豫剧这种艺术形式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过去的荣耀还记忆犹新,现实的困境却是有目共睹:演出时观众寥寥,人们对豫剧的漠视令人心寒。在演出本应十分发达的城市地区,豫剧市场已经萎缩到危险的边缘;即使农村市场,豫剧演出也在快速萎缩。另一方面,新的剧本青黄不接,《穆桂英挂帅》、《花木兰》等剧目唱了一代又一代,无法吸引青年观众。
二、 豫剧困境产生的原因
      抛开历史造成的原因外,对豫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没有形成一个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1、 表演者使用作品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这里的表演者包括作者所属剧团,也包括其他剧团、演员个人等。
2、 音像制作出版单位侵权严重。这些音像单位打着“发展豫剧事业,弘扬民族文化”的幌子,明目张胆的进行侵权。
3、 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陌生,不知道被侵权,更不知道如何维权。
侵权造成的结果是:编剧的创作热情锐减、豫剧市场资源大量流失、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等。
三、 建议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利,具有创造成本高、风险大、周期长,但被利用成本低、实施快、收益高、侵权隐蔽性强的特点。一些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为实现资本的快速积累,公然、肆意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基于此,建议如下:
1、 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认识到加入WTO后豫剧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旗帜鲜明地维护、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已经发生的严重侵权行为,应当坚决进行查处。河南省文化厅等相关部门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听一听豫剧作品编剧的心声,对侵权的现状及严重程度、相关案例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选择典型,支持、协助被侵权者将其情况向有关著作权管理机构反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是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处理,教育警醒大众。在文艺界、创造出一种尊重知识产权、诚实守信的氛围
2、转变政府职能,为豫剧产业在竞争中走向全面繁荣服务。对于豫剧产业来说,首先,相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关注现代传播方式所形成的新的市场模式和分配模式,将豫剧作为一个产业,并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去考虑豫剧的发展问题,包括市场、资源、利润分配等问题;其次,要尽快地组织力量,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豫剧发展的新问题,并进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以调整新形式下所出现的各种关系。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豫剧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机制,协调豫剧界内部人的关系,分清责、权、利,从源头上对侵权现象进行预防,并防止人才、资源的流失。
3、要在文艺界、传媒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与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其目的是提高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认知及保护水平。
    有保护才能有发展,豫剧的出路在于创新,而发展、创新的基础是知识产权法律的普及。
在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基础上,河南省提出“建设文化强省,大力发展河南文化产业”的政策,对豫剧这一文化产业的保护力度,直接反映出河南文化产业整体保护水平。
                     ―――本文部分内容取自笔者的政协提案。

相关资料:
     传统知识-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
     传统文化-也叫“民间文艺”,是指反映了一国社区的传统艺术期望的产品,该产品是由被该社区或个人发展或保存的传统艺术遗产的典型元素所构成的语言、音乐、行为、有形表达,诸如民间传说、民间诗歌、谜语、音乐、民间舞蹈、戏剧、图、绘画、雕刻、雕塑、陶器、瓦器、镶嵌、木工制品、金属器皿、珠宝、篮筐编织、刺绣纺织、地毯服装、乐器、建筑形式等。
     遗传资源-指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即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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