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是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在先注册的“金来克JLK”商标权利人浙江台州金来克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金来克)却未能撤销福建金莱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莱克)的“金莱克JMK及图”商标。近日,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由于对相关法条的理解错误,台州金来克的撤销申请已超过5年期限,法院不能支持其撤销主张。
据了解,台州金来克于1998年9月7日注册了第1204610号“金来克JLK”商标。2003年1月27日,该商标被他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就该商标争议案作出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同年4月14日,台州金来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2008年12月29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维持“金来克JLK”商标注册。2009年4月7日,台州金来克以所有的“金来克JLK”注册商标为引证商标,向商评委提出申请撤销福建金莱克第1733036号“金莱克JMK及图”商标的争议申请。
据台州金来克该商标争议申请称,“金莱克JMK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该商标的注册“对其经营构成了不良影响”,并请求商评委认定其“金来克JLK”商标为驰名商标。商评委于2010年8月作出裁定,第1733036号商标于2002年3月获得注册,台州金来克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距该商标核准注册日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5年期限。因为两商标均注册在第25类服装上,不需要进行跨类保护,台州金来克希望通过争议认定其“金来克JLK”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愿望未能实现。
对此,台州金来克公司表示,其申请之所以超过5年期限,是因为商评委作出商标复审裁定花了近6年时间,直接导致其在2003年4月14日至2008年12月29日期间无法享有“金来克JLK”商标的权利,亦无法申请撤销“金莱克JMK及图”商标。据此,台州金来克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商评委就台州金来克的起诉,向法院答辩称,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2002年3月至2007年3月期间,台州金来克享有其“金来克JLK”商标的权利,并可以以此对福建金莱克的“金莱克JMK及图”商标提起争议,但因为其缺乏相应的商标法律知识,其未在上述期间内行使其权利,最终导致其权利丧失。
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审理结果进一步就台州金来克的错误进行了说明。据法院审理认为,商标局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并未一经作出便产生法律效力,该案中,“金来克JLK”商标虽曾被商标局以3年不使用撤销,但因台州金来克在法定期限内已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在法定程序未完结之前,“金来克JLK”商标继续注册有效。台州金来克认为在收到商评委关于维持其商标注册的复审决定书后,才成为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是其对相关法律的错误理解,相应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