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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1-1-25 来源: 编辑: |
历时3年,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酒业)的商标维权之战终获全胜。8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新疆古域酿造厂(以下简称古域酿造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一审时,原告古城酒业诉称,该公司系白酒生产厂家,先后在白酒产品上申请并取得“古城”“古城第一窖”等注册商标,其中“古城”商标被评为新疆著名商标。自2008年起,古域酿造厂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瓶上印有“古城”商标,且刻意利用古城与古域汉字艺术体书写上的相似,在其白酒外包装上复制模仿古城酒业的白酒外包装,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系对古城酒业商标专用权及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恶意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古域酿造厂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古城酒业“古城”商标图文特征相同的标识,其生产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被告还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古城第一窖”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相同及相似的包装、装潢,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古城”“古城第一窖”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古域老窖(50°)”、古域老窖(52°十年陈酿)、“古域(55°原浆)”“古域原酒”及“古域老窖(精品五年陈酿)”白酒上使用与原告白酒商品相同、相似的包装、装潢行为;此外,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古域酿造厂不服提起上诉。自治区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古域酿造厂生产的“古域老窖(50°)”白酒的酒瓶瓶颈处存在明显的凸起图案及文字所结合而成的标志,与古城酒业“古城”注册商标的主要特征相同,且其使用的商品范围与古城酒业“古城”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型相同,均为白酒,销售地域也相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双方白酒产品的混淆误认,故古域酿造厂的行为已侵犯了古城酒业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由于古城酒业已注册使用“古城第一窖”商标,古域酿造厂生产的“古域老窖(精品五年陈酿)”白酒盒式外包装上印制有“古域第一窖”字样,其中“古域”两个汉字的艺术体变形结构与“古城”两个汉字相似,造成非经仔细辨别难以对二者进行区分的效果,且“第一窖”字体与“古城第一窖”中的“第一窖”字体完全相同,古域酿造厂将该标识印制在其商品包装上,作为其商品的装潢使用,此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对商品来源的判断,侵犯了古城酒业享有的“古城第一窖”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古城牌白酒上世纪60年代即已在新疆区域内销售,可认定古城公司生产的古城牌白酒为知名商品。对比古域酿造厂被诉侵权产品和古城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在包装盒底色、图案颜色、字体艺术形式及排列位置上均相同或相似,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足以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因此,古域酿造厂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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