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江苏省)无锡市宏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飞公司)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撤销第3061529号“KINEX”商标的裁定,将其告上法庭。
据了解,宏飞公司主要从事轴承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产品的制造和销售。2002年1月,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061529号“KINEX”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纺机轴承等商品上。基耐克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基耐克斯公司)就该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今年1月,商评委在裁定中认定宏飞公司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侵犯基耐克斯公司在先商号权的行为,裁定撤销了第3061529号商标。
对此,宏飞公司表示对基耐克斯公司在我国在先使用的证据提出质疑。宏飞公司认为,基耐克斯公司提供的相关发票仅是其单方面的票据,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此外,对商评委认可的基耐克斯公司提供的证明其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材料和事实,宏飞公司认为该材料源自网络,易伪造,无法说明其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况且其时间都在宏飞公司申请商标之后。
宏飞公司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第3061529号“KINEX”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行业里有一定知名度,而且该商标是注册在与基耐克斯公司商标同一类但不相类似的群组中,很多类似的商标已经在我国注册成功。
截至发稿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