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获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0〕第13589号裁定,依法驳回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恒生)的撤销申请,对广东汕头恒生珠宝企业(以下简称汕头恒生)的经营人林吉民所拥有的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商标注册予以维持。
据了解,2008年1月,东莞恒生对林吉民注册的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东莞恒生的理由是:其法人代表陈淦波于1995年成立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销售金银首饰和珠宝玉器,2002年成立东莞恒生。“恒生HENGSHENG”是其自1995年起使用的企业商号及商标,林吉民曾在其金行工作过2年,离职后注册的“恒生HENGSHENG”商标系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请求商评委依法予以撤销。
对此,汕头恒生则称,其是“恒生HENGSHENG”商标的真正在先使用者,林吉民向商评委提供了大量从1995年6月至今使用该商标的相关证据,请求商评委维持该商标的注册。对于东莞恒生称林吉民是其员工的说法,汕头恒生称纯属恶意捏造扰乱视听,并无证据支持。
据悉,2007年11月,汕头恒生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东莞恒生诉至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终审认为侵权成立(本报2009年7月31日第6版曾作相关报道)。而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东莞恒生对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对此,汕头恒生认为对方旨在拖延诉讼。
商评委依据广东高院判决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审理认为,东莞恒生称汕头恒生经营者林吉民为其员工,并没有证据支持,并且也无相关证据证明东莞恒生的“恒生”字号在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商标注册之前已具有知名度。因此,商评委裁定东莞恒生的撤销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