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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珀莱”遭遇同名叫板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1-1-23   来源:   编辑:
 

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生堂丽源公司)旗下高端化妆品品牌AUPRES欧珀莱于1994年1月推向市场,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因商标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近日,资生堂丽源公司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核准第3227969号“欧珀莱AUPRES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被注册在第19类地板、木材和胶合板等商品上,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资生堂丽源公司成立于1991年,是世界四大化妆品之一的日本资生堂与北京丽源公司合资成立的一家化妆品公司。
 
    经记者查询,资生堂丽源公司在中国多个类别商品上注册了“AUPRES”、“欧珀莱”商标。其中,第626373号“AUPRES”商标由株式会社资生堂于1992年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1993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1997年12月,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资生堂丽源公司。第632834号“欧珀莱”商标由资生堂丽源公司在1992年3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3月10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此外,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资生堂丽源公司在第5类和第21类商品上亦获准注册“欧珀莱”商标。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第三人北京市港龙兄弟建材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7月被予以初审公告。对此,资生堂丽源公司在2003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007年12月商标局作出裁定,驳回了资生堂丽源公司的异议申请,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资生堂丽源公司又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针对资生堂丽源公司的异议,商评委于2010年1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称虽然被异议商标中的英文“AUPRES”、中文“欧珀莱”与资生堂丽源公司的“AUPRES”、“欧珀莱”商标文字相同,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板等商品与原告“AUPRES”、“欧珀莱”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品所属行业跨度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使资生堂丽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商评委维持商标局的裁定。
 
    在收到商评委下达的裁定书后,资生堂丽源公司随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36826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资生堂丽源公司在庭审中指出,被异议商标在地板等商品上的使用将造成误导公众、淡化其驰名商标的后果,损害资生堂丽源公司品牌一贯树立的高端、时尚的公众形象,而且,被异议商标在地板等商品上的使用还会无偿占用其因巨额投资换来的知名度的利益成果,损害资生堂丽源公司利益。
 
    商评委表示,“AUPRES”、“欧珀莱”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地板和化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距明显,其允许各种商标在各类商品上注册。
 
    对商评委认为资生堂丽源公司的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但是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说法,资生堂丽源公司称,其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大量的销售和广告宣传,在评审阶段也已向商评委提交了广告额和销售情况。
 
    在本次诉讼中,资生堂丽源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新证据,来自互联网的标有被异议商标的地板的检验报告,其认为第三人地板产品的检验报告中包含“甲醛释放量”这一项目,将“欧珀莱”商标使用于地板类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公众将该品牌与不良事物建立联想,对该品牌的市场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构成了对原告利益的严重损害,因此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而商评委认为,资生堂丽源公司没有在评审中提交这份检测报告;其次,网络打印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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